《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质检总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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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3-201X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 月 日 前 言 2015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以下简称长输管道定检规则的修订任务书。2015年4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起草工作组,在昆明召开起草工作会议,讨论了本次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以及主要问题,并且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2015年11月,起草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改。XXXX年XX月,形成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XXXX]XX号文征求意见。。XXXX年XX月XX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 [XXXX]XXX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XXXX年XX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XXXX年XX月,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协调一致,进一步规范和统一长输管道检验的要求; (2)总结2010版实施情况以来的经验,完善已不适应的内容,明确技术支持标准,增强可操作性; (3)规范定期检验工作中各相关单位、机构、人员的义务和职责; (4)规范定期检验程序、内容和要求。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1 总 …………………………………………………………………………………(1) 2 年度检查………………………………………………………………………………(3) 3 全面检验………………………………………………………………………………(5) 4 基于风险的检验……………………………………………………………………(1) 5 附则…………………………………………………………………………………(1) 附A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1)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在用长输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长输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定期检验。 注1-1:长输管道,是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油气输送管道,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长距离输送管道。指依据GB 5025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和GB 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设计,连接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省际、市际油气输送管道,也包括从管道首末站到厂区、港区、城市门站的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公共区域的厂际埋地油气输送管道等。 1.3 基本要求 1.3.1 定期检验的类别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 年度检查,是指使用单位在管道运行过程中,对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进行检查。 全面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本规则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管道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对管道基础数据完善、管理水平较高企业使用的管道,全面检验可采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方法进行。 管道开展完整性管理,应当在有效实施全面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1.3.2 定期检验程序 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1.3.3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1.3.3.1 检验机构 (1)从事管道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年度检查的机构除外),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管道检验工作。承担全面检验的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长输(油气)管道定期检验(DD1)资质;承担管道内检测项目的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的漏磁检测(MFL)资质;承担基于风险的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RBI资质; (2)检验机构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检验; (3)开展全面检验工作前,检验机构应当告知管道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管理; (4)检验机构应当对管道定期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1.3.3.2 检验人员 (1)从事管道检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承担基于风险检验的检验人员应熟悉风险评估的软件相关标准 (2)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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