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市局工伤保险处席建琼科长主讲-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ptVIP

《工伤认定》市局工伤保险处席建琼科长主讲-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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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伤 保 险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处 席 建 琼 第一部分 工伤认定 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工伤认定的前提有三点: 第一、是职工发生伤残与用人单位有关系,而不是个人或其他办私事、非组织的活动。 第二、用人单位是否是非法用人单位,如果是,不作工伤认定,只作是否符合工伤情形的判定。 第三、审查劳动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进行工伤认定,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不进行工伤认定。 特殊规定,按规定办理。如:见义勇为。 工伤认定 申报—受理— 认定—发出结论…复议—诉讼 申 报 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伤残或死亡事故后,应进行抢救治疗,经初步判断除明显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应该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一)职工所在单位; (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新《条例》将原《条例》规定的“直系亲属”修改为“近亲属”,主要考虑:一是配偶应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二是配偶不属于“直系亲属”的范围,而属于“近亲属”的范围。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简述受伤害经过,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四)证人证词及证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工伤认定情形解读 工伤认定情形难点的政策面把握 工伤认定情形 第十四条7种认定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六条3种不认定不视同的情形。 工伤认定过程中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认定 八个疑难问题: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项因素在工伤认定标准体系中各自的地位? 第一种意见: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都是认定工伤的法定要件,这些要件之间地位同等重要,只要完全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只要能够认定是工作原因,就足以认定工伤。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辅助判断条件,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第三种意见:工作时间与工作原因的认定相关联。工作场所、工作原因都属于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只要系工作原因或系在工作场所内遭受伤害,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2、工作间歇的用餐、休息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第一种意见:不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用餐、休息表明劳动者并非在工作,既然不是在工作,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第二种意见:应当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间歇用餐、休息是劳动者作为人必要的正常生理需要,是保证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必要条件。提供合理的用餐时间、休息时间也是劳动保护的基本需要。因此,应当被认定为工作时间。 第三种意见:需要根据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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