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三校航天班刘凤科刑法讲义】转存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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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 《刑法》基础复习资料 序 言 司法考试,是一种应试型的考试,考生学习的目标与教师授课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无限接近并把握命题的思想与规律。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借助正确、有效的学习方法,合理运用各种复习材料。就刑法的复习来说,可供利用的复习资料有三个,即历年真题、基础理论讲义与法条。如何充分、有效地利用上述三个材料,是我们复习好刑法的基本保证。 一、合理利用历年真题 很多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不重视历年真题的研究,只是把历年真题作为检测自己复习效果的试金石,从而习惯性地把真题放到每年考试之前的一个月内进行自我测验。这种对真题的利用极不充分,根本没有发挥出真题的价值。如果做真题只关注是否做对、是否记住了真题的答案,哪怕做了100次,也是没有效果的。 历年真题是集中体现命题思想和规律的材料,是考生复习当中最重要的材料之一;同时,历年真题也是检验讲义、辅导书的观点是否适合司法考试的标准。从考生开始准备复习参加司法考试,到最终走上考场,整个复习过程都要运用历年真题,所以真题的利用是循环进行的,任何阶段的复习过程中,都需要利用真题:在不同的复习阶段,考生研究真题的效果是不一样。 通过对真题的研究,考生应该尽量达到以下几个层次: (一)熟悉考题,把握命题考点 通过对真题的研究,熟悉命题中的常考点、必考点,熟悉命题的基本特点和模式,例如把握具体考点的命题方向、视角,熟悉哪些知识点可能相互结合予以命题。 (二)做对真题,牢记正确答案 就刑法的真题而言,答案应以官方公布的为准,尤其是2006年之后的考题,官方公布的答案没有问题。不要轻易否定官方答案,如果对官方答案提出异议,其主要原因可能是自己的理论不能解释真题而已。 (三)解剖真题,理解命题思路 研究真题,不要在意自己是否选对答案。做错了,多想想自己为什么做错,之所以犯这样的错误,原因究竟是为什么,以便下次针对同一问题,再也不要犯相同的错误。当然,做对了,也不是就放任不管,而是多想想,这个题的考点是什么,为什么会这样命题。换言之,无论对错,都必须知道为什么。 (四)举一反三,掌握关联考点 我们复习历年真题,是为了应对当年的考试,如何在过去的考题与将要进行的考试之间架起一道沟通的桥梁,就是我们复习所要追求的目标。所以,在准确理解真题的考点之后,还要多想想,与该题考点直接、间接相关联的知识点还有什么。因为将来在针对同一考点进行命题的时候,为了避免考题重复,命题者会选择另外的视角或者换个说法、换个命题进行考核。 本讲义对历年真题的解析就是按照上述要求展开,在此略举一例加以说明: 【经典考题】(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构成犯罪 解析: 本题考点与思考路径如下: 1.故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甲、乙两人没有认识到人的存在(“以为是兔子”),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甲、乙两人的行为发生在山上茅草屋旁边(“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行为人应该认识到有人的存在,所以不成立意外事件,而是过失行为。即本题中甲、乙两人的行为都是过失行为。 2.过失犯罪的相关理论。过失实行行为只有导致实际的侵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过失犯罪属于侵害犯),即必须证明其过失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共同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之间不可能成立共犯,所以对甲、乙两人的行为应该分别认定,相应地,也就不能适用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本题需要论证究竟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3.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题中证据能够证明一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是却不能证明究竟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那么,根据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认定任何一人或者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证据的证明力都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存在冤枉无辜的可能性。 本题结论就是:甲、乙两人的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成立犯罪。D选项正确。 注意以下关联考点: 1.如果甲、乙两人都射中了被害人心脏等致命部位,即两人的行为都是能独立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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