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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员保险被保险人依规定同时有2种职业选择退出公保要保机关证明.doc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依規定同時有2種職業選擇退出公保要保機關證明書被保險人聲明書
本機關()學校服務機關(構)學校:
(被保險人填寫)
本人已知悉本聲明書所述公保法及銓敍部函釋之相關規定,並瞭解退出公保期間如曾領取保險給付應予繳回,退出公保期間之年資可能影響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上開本人依規定同時有2種職業而符合應參加公保及應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期間,本人選擇退出公保,特此聲明。
立聲明書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為維護被保險人權益,填寫聲明書前,請參閱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第6條、第12條第2項、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及下列銓敘部函釋:
1、銓敘部函釋摘列如下:
(1)銓敍部96 年5 月11 日部退一字第09627749231 號令:為避免社會資源重複配置及政府重複補貼,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6 條明定,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除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外,不得重複參加軍人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故公保被保險人如同時有2 種職業而符合參加公保及其他社會保險者,應擇一參加,不得重複參加2 種保險;如有違反強制性規定者,其已重複參加之公保,不生保險效力;其重複加保期間就同一事實已由其他保險核發相關給付者,不予核發同一事由之公保給付;已核發者應予追繳;此外,其已繳納之保險費,除具有不可歸責於服務機關學校或被保險人之因素外,不予退還。
(2)銓敍部103年7月21日部退一字第1033851283號書函說明二:「???公保被保險人重複加保之處理原則,歸納說明如下:(一)重複加保期間在94年1月20日以前者,其重複加保期間得予採計。(二)重複加保期間在94年1月21日以後,至本(103)年5月31日以前者:1、除公保法令另有規定外,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惟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2、已繳納之公保保險費,除不可歸責於服務機關(構)學校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外,不予退還。 3、被保險人如係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效力起算規定與公保不同所致,且不超過60日之重複加保年資,仍可採計。 4、公保被保險人如依規定得同時有2種職業而符合應參加公保及應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須擇一參加,不得重複參加2種保險。 (三)重複加保期間在本年6月1日以後者:1、同說明二(二)之規定。2、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作及薪給且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職務者,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60日內,得選擇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逾期未選擇者或選擇不退保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之權利義務,說明如下: (1)重複加保年資得採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年資條件,且該段年資得依公保法第12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按「領取公保養老給付所據保俸額」與「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公保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如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失能年金給付,軍人保險之退伍給付)所據保俸額」之差額,計給公保養老給付。(2)重複加保期間發生公保養老以外之其他保險事故(殘廢、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等)時,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得併計為請領其他保險事故給付之年資。(3)應依公保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繳交公保保險費。(4)依規定得重複加保之職務,應由被保險人之服務機關(構)學校依相關法規、內部管理規定或聘僱契約,覈實認定並出具證明送承保機關。3、至於被保險人另以雇主身分兼職而應參加勞工保險者,無法比照前述受僱者選擇重複加保;惟仍得依前開本部96年5月11日令釋,擇一參加公保或勞工保險。」
(3) 銓敍部103年9月5日部退一字第1033881574號書函說明三:「???本部前以96年5月11日部退一字第09627749231號令及本年7月21日部退一字第1033851283號書函???其中所稱「同時有2種職業」,揆其規範意旨,係指「被保險人除具有公保法第2條所定各款本職外,另同時兼任他項職業,且該項兼職係符合「1、所適用相關人事法規、內部管理規定或聘僱契約規定所許(即無不得兼職之規定);2、該兼職係屬其他社會保險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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