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业务分行接受中华民国境外客户开户暨销售信托商品自律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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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接受境外客戶開戶暨受託投資信託商品自律規範 本會 103.11.27第11屆第1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金管會104.2.10金管銀外字第10300356030號函准予備查。 條次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原由)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確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照相關法令訂定各項規章及作業規範,於接受境外客戶開戶時或受託投資信託商品時有一致性之標準,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本自律規範所稱境外客戶,係指符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所稱之中華民國境外自然人或法人,但不包含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之專業機構投資人。 一、依據金管會103年7月29日金管銀外字第10350002300號函辦理。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受託投資信託商品時,於商品範圍與外部審查機制等事項均不受境內相關法令限制。惟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仍應善盡信託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故特訂定本條文,以確保所提供之商品符合客戶需求及風險承擔能力。 第二條 (接受客戶標準〔一〕開戶及洗錢防制)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於接受客戶開戶前,應訂定並落實瞭解客戶程序,加強洗錢防制控制,遵循洗錢防制相關法令之規定,採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對客戶業務關係進行持續性審查,及對其交易過程進行詳細審視,以確保所進行之交易與客戶及其業務、風險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 進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監控機制時,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其執行強度,對於高風險情形,應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監控措施。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接受境外客戶開戶,考量客戶為非居住民之特性,應注意洗錢防制控制,遵循「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等洗錢防制相關法令之規定,識別境外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例如綜合評估自然人客戶背景、職業與社會經濟活動特性、地域、聲譽以及非自然人客戶之組織型態與架構等),並依據客戶的風險程度,採取不同風險等級客戶所適用的管控機制,對高風險客戶加強確認客戶身分或持續監控措施。 考量洗錢防制相關法規眾多,為免掛一漏萬或未來法規增刪或名稱更動以致須修改本自律規範,故不一一臚列法條名稱。 第三條 (接受客戶標準〔二〕法人戶)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於辦理開戶時,不得將未具備境外法人身分之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境內客戶,使其轉換居住者身分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戶。為確保未有行員勸誘境內客戶轉換居住者身分或推介客戶予代辦公司,新往來之境外法人如擬辦理開戶時,倘其成立未滿六個月,應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資特定商品而轉換居住者身分之聲明,且將由辦理開戶業務之覆核人員或其主管向客戶詢問確認是否有行員勸誘轉換居住者身分或推介客戶予代辦公司之情事,並留存紀錄,但該境外法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國內外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公司,或 (二)國內外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公司或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從屬公司(本款所稱之從屬公司係指公司法所定義之從屬公司)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為避免境外法人帳戶遭利用進行洗錢交易,開戶時應取得足資證明境外公司存續之有效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由註冊國政府、註冊國代理人、註冊國代理人之授權人出具之文件、或其他經銀行評估可接受之文件) 依據金管會103年7月29日金管銀外字第10350002300號函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落實認識客戶之流程: 1.防範業務人員為達成業績,私下與代辦業者合作,或推介客戶予代辦公司,避免銀行涉及勸誘境內客戶轉換居住者身分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戶。 2.加強境外公司文件查證機制,避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帳戶遭利用進行洗錢交易。 . 第四條 (適合度規章〔一〕客戶風險等級分類)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於接受客戶辦理信託商品前,應考量客戶之身分、財務背景、資金來源、風險偏好、過往投資經驗及投資目的與需求等,建立客戶投資適合度評估機制,於客戶進行投資前,完成首次投資適合度評估,並需有定期評估機制。 明列訂定投資適合度分析時應考量之項目。 訂定接受客戶標準時,首應落實投資適合度評估;且為確保評估結果能確實反應客戶之風險承受度,故載明應定期重新評估。惟評估方式(如每次評估是否均可透過傳真、電話語音、網際網路等電子方式辦理)、評估人員、評估程序等,得由各銀行依自行訂定之作業規範辦理。 第五條 (適合度規章〔二〕商品風險等級分類)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於訂定信託商品適合度規章之風險等級分類時,宜考量商品之特性、保本程度、商品設計之複雜度、投資地區市場風險及商品期限等,綜合評估並確認該商品之風險程度。 明列訂定商品適合度規章時建議考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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