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申报办法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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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申报办法 一、为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加强股份管理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同时为保护股东利益,避免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劵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长荣股份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关联人(以下简称:法定范围人员)。 三、本办法中的“买卖股票”指买卖长荣股份(股票简称:长荣股份,股票代码:300195)的股票。 四、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应避免在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五、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买卖前7个工作日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后进行反馈,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最终结果书面反馈给计划买卖公司股票的人员; (四)计划人实际买卖股票后应立即通知证券部,证券部在计划人买卖股票后两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相关情况向深交所申报并进行公告; (五)计划表由证券部编号存档; (六)证券部依法公告前知晓该信息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相关内容。 六、法定范围人员不得进行公司股票短线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应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在该期限内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 七、法定范围内人员,不得在以下时期买卖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八、法定范围人员买卖股票需遵守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九、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一、《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申报表》 二、《相关法规》 天津长荣印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9月27日 附件一: 法定范围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申报表 姓名 所属部门 职务 (如为关联人,请填写以下关联人信息) 关联自然人姓名或关联法人名称 关联关系 持有股票数 拟买卖股票数 拟买卖时机 买入 拟买卖数量 买入 卖出 卖出 董事会秘书核查公司信息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反馈 董事会秘书意见 后续反馈情况 实际买卖时间 实际买卖数量 合适反馈证券部 证券部上报深交所时间 附件二、相关法规: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3、《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3.1.11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4、《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3.7.5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3.7.13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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