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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岗前培训;母乳喂养的好处;2、免疫力强可防病。
母乳中含有丰富的抗感染物质如抗体,溶酶菌,乳铁蛋白和双岐因子,能保护婴儿柔嫩的呼吸道、肠道粘膜增强抗病能力,婴儿少得病。减少腹泻、呼吸道感染等疾病的发生。特别是初乳、呈淡黄色、量不多,但浓度高,营养好、有抗体,适合刚出生头几天的婴儿吸收消化。;3、孩子聪明。
母乳中含氨基酸,不饱和脂肪酸和牛磺酸,有益婴儿大脑神经系统发育,促进大脑发育,所以母乳喂养与高智商有关。;4、增进母婴感情。
母乳喂养能增进母婴感情,增进母子间感情和心理上的联系,有益于母亲与婴儿身心健康。;5、有利于母亲健康。
哺乳时刺激脑垂体产生催产素,使子宫收缩,减少产后出血,缩短恶露排除的时间,促进子宫复旧,并可减少乳腺癌、卵巢癌的发生。;6、经济、方便、安全。
母乳温度适宜,且无菌,无污染,可节省医疗费用,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新生儿在生后1小时内进行母婴皮肤接触和早吸吮,时间不少于30分钟,在皮肤接触时,母婴应有目光交流,并注意新生儿保暖。
5、指导母亲如何喂奶,以及其需与婴儿分开的情况下,如何保持泌乳。
6、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喂任何食物或饮料,除非有医学指征。
7、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鼓励按需哺乳,哺乳不限时间和次数。
8、不要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人工奶嘴,或使用奶嘴做安慰物。
9严格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禁止宣传、推销、张贴各种代乳品,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10、通过一定方式把即将出院的产妇的信息转给基层卫生机构。建立产后随访制度、母乳喂养咨询门诊,指导产妇坚持6个月纯母乳喂养和继续母乳喂养到2岁或以上。;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国际母乳喂养成功的十项措施;6、除母乳外,禁止给新生儿吃任何食物和饮料,除非有医学指证。
7、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
8、鼓励按需哺乳。
9、不要给母乳喂养的婴儿吸人工奶头,或使用奶头作安慰物。
10、促进乳喂养支持组织的建立,并将出院的母亲传给这些组织。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
第五条: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婴幼儿食品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第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婴儿家庭实施下列行为:
(一)赠送产品、样品;
(二)减价销售产品;
(三)以推销为目的,向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资料。
第八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提供关于婴幼儿喂
;养方面的资料或宣传材料。资料或宣传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二)母亲营养及如何准备和坚持母乳喂养;
(三)添加辅助食品的适宜时间和方法;
(四)需要时,说明母乳代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未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提供宣传材料或资料。
;第九条: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第十条:禁止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传播媒介上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优越性,为孕妇、婴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必要帮助与指导。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术团体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抵制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做的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不得在机构内张贴母乳代用品产品的广告或发放有关资料;不得展示、推销和代售产品。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不得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对无法进行母乳喂养的婴儿,应由医生指导其喂养方式。
第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责令停止销售、责令收回所售产品、责令限期改进或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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