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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知识.ppt
立法时间: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共计12条) 1、立法目的 传染病防治法是关于传染病防治的专门法律,其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2、立法方针 预防为主是传染病防治所遵循的基本方针。 3、立法原则 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原则。 修改背静 旧传染病防治法的制定源于1989年上海甲肝暴发,这部法律15年来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 15年后,“非典”暴发流行体现出该法律存在的缺欠,已明显不能满足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需要,不能解决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对该法律进行了修订。 5.修订后传染病防治法新增制度 1)突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 2)完善传染病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 3)进一步完善传染病暴发和流行时的控制措施 4)设专章规定传染病的救治工作 5)加强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 6)做到保护公民利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6.传染病的分类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共分甲、乙、丙三类。其中, 甲类: 2种,鼠疫、霍乱。 乙类:26种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 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 丙类:11种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对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甲类传染病管理。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主要对传染病的各项预防措施作了规定,强调了以预防为主的传染病防治方针,并制定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各医疗卫生机构在预防传染病工作中的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抓好以下工作: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开展传染病预防健康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病意识和应对能力;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环境卫生建设;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工作;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2、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三)国家对传染病病人管理的规定 1、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3、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如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五病;教师得了麻疹等。 (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工作中的职责 1、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2、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3、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和效果评价; 4、开展试验室监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5、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6、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7、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8、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章 疫 情 控 制 (一)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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