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培训相关内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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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混合销售的判定及发票开具 问题解析 木饰面均由家具厂施工,应开具何种发票? 根据纳税人的主营来判断开具发票的种类。 ①、以增值税业务为主营的纳税人,销售非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行为,包含所有价款,全额缴纳增值税。 ②、以营业税业务为主营的纳税人,提供外购的设备及材料并同时从事建筑劳务的行为,包含设备材料价款,全额缴纳营业税。 ③、以销售自产货物为主营的纳税人,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行为,符合自产货物相关要求的,可分别缴纳增值税及营业税。 ④、以增值税业务为主营的纳税人,有建筑业经营范围,并且某项业务未发生销售行为,纯粹只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即兼营行为,此项业务缴纳营业税。 第四章 混合销售的判定及发票开具 问题解析 广告牌架可以由普通建筑公司施工,也可以由广告公司施工,提供的发票却不同,应如何判定? 广告牌架通过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后,由其他建筑公司负责施工、安装的,由广告公司开具设计、制作部分的增值税发票,由建筑公司开具施工、安装的建筑业发票。 广告牌架通过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并同时安装的业务,按混合销售的规定,由广告公司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 混合销售的判定及发票开具 问题解析 钢结构、幕墙、铝门窗生产厂商销售自产货物并安装在发票问题上具体如何操作?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会涉及总包业务,也可能涉及分包业务。以下按总分包两种情况分别说明。 第四章 混合销售的判定及发票开具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是总包纳税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及办理流程。 ①、纳税人经营范围中必须有生产、加工、制造相应货物及安装此类货物的相应资质。 ②、合同中必须明确注明合同总价、其中销售自产货物金额及建筑安装劳务金额需分别核算注明。 ③、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该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④、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按建筑安装劳务金额开具的外经证。 总包纳税人提供以上资料及其他工程登记所需的资料后,经营地地税机关以建筑安装劳务金额办理登记开具营业税发票。 第四章 混合销售的判定及发票开具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是分包纳税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及办理流程。 需要提供的资料与以上总包提供的资料相同。 分包纳税人提供以上资料及其他分包工程登记所需的资料后,经营地地税机关以建筑安装劳务金额办理分包登记开具分包营业税发票。分包营业税发票金额可在总包向建设方开具总包发票时予以抵扣计税营业额。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分包纳税人向总包纳税人开具的销售自产货物的增值税发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营地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也可在总包向建设方开具总包发票时予以抵扣计税营业额。 第五章 建筑业热点问答 建筑业委托代征单位有哪些,如何开票? 1、建设单位委托代征名单见附表。 2、关于建筑业委托代征的相关说明 (1)、建设单位在委托代征名单中,总包为代开票企业,在委托代征单位办理工程登记,缴纳税款,开具发票。分包无论是代开票或自开票均随同总包在委托代征单位办理。 (2)、建设单位在委托代征名单中,总包为自开票企业,在园区地税办理工程登记,网上开具发票,次月申报税款。分包无论是代开票或自开票均随同总包在园区地税办理。 第五章 建筑业热点问答 分公司在园区开具建筑发票是否需提供外经证? 1、分公司不在园区注册,开具发票时,必须开具外经证。(总公司主管地税机关或分公司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均可) 2、分公司在园区注册,开具发票时,可提供总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分公司已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证明,总公司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经证,园区国税出具的该分公司已在园区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证明,园区地税的企业所得税鉴定均可。 第五章 建筑业热点问答 哪些企业在园区开票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明确“苏州大市范围”的概念,包括四个县级市(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六个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 1、注册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法人企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注册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法人企业在园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私营独资(合伙)企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注册在苏州大市范围以外的法人企业,需核定征收0.8%个人所得税。 5、注册在苏州大市范围以外的法人企业在园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需核定征收0.8%个人所得税。 6、其它设立在园区以外的分支机构,需核定征收0.8%个人所得税。 7、个体工商户,需核定征收1%个人所得税。 8、个人,需核定征收1%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建筑业热点问答 哪些企业在园区开票需预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预缴0.2%的说明。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省外企业在江苏省内承接建筑工程,需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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