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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热点、难点问题.ppt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高院08年审理意见第23条 实际施工人因违法而获利 第三个问题 《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 15年12月24日 把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条件限定为: 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的农民工工资 管理费问题 三种裁判意见 合同无效,但管理费属于结算条款,支持管理费 合同无效,管理费条款无效,不支持管理费 公平原则调整管理费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孙宁连律师 Thanks 这个是什么?是不是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 * * 怎么会有两个安徽省高院的 * 此处如何调整,是不是简单陈述 * * 这个太多了 * 这两个是法律依据吗? * 这个重复了 * 发包人原因 承包人原因 外部原因 实际开工日期拖后的原因 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 安徽省高院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令、开工报告,又无法查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依据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予以认定。 浙江省高院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 深圳中院 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的,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执行。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司法解释第14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返工后承包人再次提请验收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并且在计算实际施工工期的时候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扣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其承包部分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上述资料提交齐全之日为竣工日期。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验收合格或者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和法院观点的冲突: 工期索赔 发包人没有及时提供材料、设备、构配件、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 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缓建、返工、改建,或者工程量增加等; 施工过程中对质量进行复查或者鉴定,结果为合格; 不可抗力、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周边群众阻挠等外部原因。 法院裁判观点和13版示范文本的冲突: 法院观点:只要有顺延情形发生,就支持承包人的工期顺延主张。 13版施工合同: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28内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再28天内提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否则,承包人丧失索赔工期的权利。 任意压缩工期的效力问题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地法院 大部分都认为施工合同是商事合同,既然约定了,就要依约履行,完不成就要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我们认为: 发包人任意压缩工期,没有提供专家论证意见,没有支付赶工费用的,应当否定任意压缩工期的效力 大部分与会人员认为:应当依约履行,承包人不计成本投入是可能完成的,不支持否则发包人压缩工期的效力。 高院潘军锋法官、中院张卓慧法官的观点: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法院是认可的,一般不做效力认定,但如果鉴定后发现工期明显偏离的,承包人可以显失公平要求撤销或者变更 质量、工期研讨沙龙各方观点 任意压缩工期,带来质量、安全隐患,关乎公共安全,这是一个效力否定的理由。 赶工期,就要加大投入,增加人工、周转材料、材料要提前采购等等,可能会造成合同价款低于成本的问题,这又是一个效力否定的理由。 我们观点: 合同工期低于当地发布的工期定额的最低工期,或者低于定额工期80%,约定无效。 工期约定被认定无效,承包人请求按照定额最低工期或定额工期的80%作为认定工期是否延误标准的,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二意见稿 五、实际施工人的问题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缺乏法理上的依据。 第一个问题 债的相对性 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 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 合同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 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相对性: 三种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比如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 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比如代理的披露、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保护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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