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电视传送卫星电视节目的管理办法.docVIP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电视传送卫星电视节目的管理办法.doc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电视传送卫星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上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 HYPERLINK /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电视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的管理,保障对外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电视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是指单位利用已有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外国卫星电视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三条 广播电影卫星电视部负责全国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电视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卫星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电视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育、 科研、新闻、金融、经贸以及其他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利用已有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电视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常住外国人的涉外宾馆(饭店)、公寓确需提供国际金融、商情等经济信息服务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置专门接收外国卫星电视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电视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由中国广播卫星电视部门组织提供安装和维护服务。 第五条 申请利用已有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申请设置专门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电视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确有接收外国卫星电视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的必要; 2、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设备; 4、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利用已有的或者设置专门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电视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的,由申请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卫星电视厅(局)审批。广播卫星电视厅(局)批准的,发给《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电视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由审批机关报广播电影卫星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备案。 第七条 已有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 未持有《许可证》的,不得接收外国卫星电视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其他单位,未持有《许可证》的,卫星电视器材不得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电视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八条 持有《许可证》 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外国卫星电视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位、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的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外国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得涂改或者转让。因业务工作发生变化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外国卫星电视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的,应当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由审批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第九条 持有《许可证》 的单位,接收外国卫星电视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只允许在本单位业务工作中使用,除本单位领导批准外,一律不得录制。严禁将所接收的外国卫星电视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在国内卫星电视台、有线卫星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必须定期报所在地的广播卫星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备案。录制的音像资料必须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第十条 广播卫星电视、 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电视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电视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卫星电视厅(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厅(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二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吊销《许可证》的,可以同时没收其使用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卫星电视、公安、国家安全厅(局)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卫星电视安装情节严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未持有《许可证》而擅自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接收外国卫星电视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卫星电视厅(局)会同公安、卫星电视国家安全厅(局)可以没收其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私自录制、传播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 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jdy26184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分享好文档!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