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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服务类项目评审组织情况介绍
货物、服务类项目评审组织情况介绍
项目评审处
2016年6月
主 要 内 容
一、项目评审处的情况简介
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评审政策解读
三、采购中心项目评审中有关要求
四、评审前中后应注意事项及相关案例介绍
主 要 内 容
一、项目评审处的情况简介
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评审政策解读
三、采购中心项目评审中有关要求
四、评审前中后应注意事项及相关案例介绍
项目评审处成立
2012年中心增设了项目评审处,不是内设机构数量的简单增加,而是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核心是将过去按项目类别转变为按采购流程设置内设机构,新流程优化了项目运行机制,加强了内部监管、提升了项目执行效率。
成立以来,评审处在加强评审现场管理,规范评审各方行为,保证采购效率,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提高项目评审精细化和专业化水平等方面达到了预期目标。
机构设置及人员
项目评审处:负责货物、服务类单独委托项目的评审工作;负责常规性项目采购文件审核;负责监督反馈项目前后段运行;负责采购项目评审现场的组织管理,组织专家评审,复核专家打分,起草采购结果公告,发布中标(未中标)通知书;负责评审专家管理;负责分析废标项目;负责评审过程中重要事项记录和采购文件归档。
硬件设施
独立的开标室
全封闭的评标室
独立的专家等候区
全覆盖的监控室
硬件设施
全封闭的评标室
独立的专家等候区
全覆盖的监控室
硬件设施
与开评标区隔离的专家等候区
全封闭的评标室
全覆盖的监控室
硬件设施
全覆盖的监控室
全封闭的评标室
硬件设施
录音录像设备
全封闭的评标室
主 要 内 容
一、项目评审处的情况简介
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评审政策解读
三、采购中心项目评审中有关要求
四、评审前中后应注意事项及相关案例介绍
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69号文)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 公开工作的通知》(135号文)
采购中心相关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
采购中心评审业务指南汇编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评审政策解读
(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合理界定《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进一步明确评审相关环节若干具体要求
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投标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评审政策解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评审政策解读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简化程序,提高采购效率,“等标期”缩短
完善了公平交易规则,防止恶意低价,明确了同品牌投标人的认定规则
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信息公开和履约验收过程中的责任义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评审政策解读
(三)《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
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评审政策解读
(四)《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 公开工作的通知》
中标、成交结果
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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