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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八大要件
合同中常见问题讨论
“双百”活动宣讲团
2016年10月26日
合同的主要构成要件: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也称合同当事人,是缔结合同的双方或者多方民事主体。
该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目前,许多重大合同很多选择先经招标程序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这是减少、消除合同签订前法律风险的有力措施。但是,对于未纳入招标范围的合同,也应在签约前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这样,以便全面防范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
1.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合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物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违约的,则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另行解决。在利益第三人合同场合,虽然享有利益的是第三人,该第三人却不是合同关系的主体。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三)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买卖不破租赁。根据《合同法》第229条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集成、企业合并)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即新的所有权人应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 eg.甲买了乙的一处房产,买之前并不知情此房产已被出租,现租期还剩下5年,则,买受了这处房产之后,还要承受承租人的租赁行为,此房只能继续给承租人继续使用。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后果:新的所有权人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所谓“法定承受”即什么都不用说,什么都不用做,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维持不变(租金,期限等),自动将出租人变更为新的所有权人,换言之,这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称呼搜,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a.先抵押后出租,且抵押已经登记的(未登记的,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b.房屋在出租前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的。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三)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2.分包人的连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之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eg.甲将工程发包给乙,乙将工程全部或者部分工程交给丙完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则
甲丙之间并无合同关系
无论乙丙之间的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效力如何,就房屋质量问题,甲均有权请求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法律允许此时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三)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3.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eg.甲将工程发包给乙,乙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给丙,甲欠乙工程款500万元,乙欠丙工程款600万元。则,
乙丙之间分包合同属于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是只要丙建造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有权请求乙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丙有权以甲为报告起诉,要求甲向自己支付工程款,甲在欠乙的限度内对丙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500万元)。
二、标的
(一)合同关系的客体:也称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债的内容所要求的债务人的行为,称为给付行为。给付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且原则上不以具有财产价值为限。
标的物:合同中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实物,即物体或商品。
A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例如: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B一个标的物上可能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的。举例说明,在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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