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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成立
(四)要约的失效 要约失效: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 要约撤销和要约撤回的区别 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 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但两者存在 一定的区别。 (1)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 (2)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 总 结 1.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 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 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 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拍卖程序中各行为的定性 拍卖公告——要约邀请(《拍卖法》第45条) 拍卖(竞买)——要约(第36条) 拍定(卖定)——承诺(第51条) 签订成交确认书——合同成立(第52条) (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效力不同; 目的不同; 内容要求不同。 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是: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没有承诺权。 (三)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方法 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14、15条)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来作出区分 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必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第三节 承 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一)概念: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21条) 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做出承诺,但是要注意要约的发出对象是特定的个人还是特定的数人。若是特定的数人,则任何人都可承诺。 第三人不是受要约人,不能做出承诺。 第三人向要约人做出承诺的,视为___? 承诺可以由受要约人作出,也可以由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但必须是向要约人做出,否则只能视为对他人发出的要约。 承诺可以向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做出。 在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下,要约并非当然失效,若合同履行行为不涉及人身性质,受要约人可以向要约人的继承人做出承诺。 要约人为法人的,则法人终止时,要约失效。 受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以此类推。 (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存续期间内到达要约人 Art.23:“要约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期限一般都是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中规定的,但有些要约中并没有规定承诺的期限。 处理方法如下: 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到达。 如果没有规定期限的,根据Art.23的规定,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做出承诺.包括包括电话方式, 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合理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应当包括:根据一般的交易惯例,受要约人在受到要约以后需要考虑和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及发出承诺并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如果承诺的到达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即为承诺迟到或逾期承诺,其在民法上被视为一种新的要约。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具体体现在: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或称为反要约。 现代各国合同法都倾向于认定这里的内容一致指的是实质条款的一致,而非完全的一致,在承诺改变了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而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如何判定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未来的合同中应当具有的条款,如果缺少这些条款则未来的合同便不能成立或者存在重大缺陷。 Art.30: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可以作为实质性条款的参考。 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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