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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食品安全法》宣贯-加入评审条款
2015 新版《食品安全法》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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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新版食品安全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104条
154条
2009版
2015版
对8个方面的制度构建进行了修改:
一、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二、建立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强调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四、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五、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完善;
六、加强对高毒、剧毒农药的管理;
七、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八、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五大亮点
亮点一: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
亮点二: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
亮点三: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
亮点四: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
亮点五: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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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架构
第一章 总则 (1-13条)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4-23条)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24-32条)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33-83条)
第五章 食品检验 (84-90条)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91-101条)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02-108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109-121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22-149条)
第十章 附则 (150-1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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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共13条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1. 立法目的;
2. 适用范围;
3. 食品安全职责(政府及组成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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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保证食品安全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一章重点条款解读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解读: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础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评审条款:第4.1.4项 风险管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解读:将食品生产经营纳入诚信管理体系,食品企业应该努力提高安全、丰富、优质的产品,这样才称得上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评审条款:一票否决条款中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共10条内容)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风险评估
明确规定了六种需要评估的情形:
(一)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重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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