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海商法概述汇编.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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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海商法概述汇编

第一章 海商法概述 请在此输入您的副标题 二战期间的1940年,德国潜艇经常在北大西洋上袭击英国商船,试图切断英国的物资供给线。 为了减少英国商船的损失,英国海军部要求所有商船的行动必须接受其指挥,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组织护航队,要求航行于英国和北美大陆之间的商船参加这样的护航队。1940年11月3日,一英国船东(Athel Line, Ltd.)拥有的两艘船(Athelbeach号和Athelqueen号)满载着货物,参加一个护航队,从西印度群岛的百慕大驶往英国。11月5日,另一支从加拿大哈利法克斯(Halifax)出发的护航队遭一艘德国潜艇袭击,造成了重大损失。 海商法之共同海损 于是,英国海军部命令该两艘船舶所在的护航队返回百慕大,并在百慕大停留两天后,直到11月10日才继续启程驶往英国。这样,与原定的航程相比,这两艘船舶的航程被延长了6天,并因此而产生了额外的燃物料的消耗、船员工资以及驶入和驶出百慕大港的费用。 船东认为这些费用及损失应属于共同海损,因此要求船舶保险人赔付保险单所承包的上述共同海损中应由船东分摊的部分。而保险人则认为,本案中不存在自愿的共同海损行为,因此上述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拒绝赔付。Tucker法官判决认为:不论是英国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还是《192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则A,都要求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自愿/有意作出的;本案中,无论是船舶参加护航队,还是中途返航,都是服从命令的结果,船长甚至对为何返航的原因都不清楚,因此,不存在自愿/有意的要素,当然也就不存在共同海损行为。判决船东败诉。 教学重点和难点 一、海商法的发展历史 二、海商法的概念、内容和性质 三、海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四、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五、海商法的适用效力 第一节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 LOREM IPSUM DOLOR 5 奥列隆判例法 维斯比海法 康苏拉度海法 一、海商法的起源——海事习惯法 6 最早载有船舶碰撞规则、货物运输规则及水上航运规则的法律,是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随着地中海地区航海贸易的发展,罗得岛成为该地区的航贸中心,并形成了一些调整航海贸易中发生的共同海损和海上保险的习惯规则,即“罗得海法”。关于罗得海法存在的直接证据来自于一些历史文献的记载。大约出现在公元前2-3世纪。罗得海法在地中海地区有极大权威性,不仅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调整该地区的海上贸易,而且为以后所有海事立法奠定了基础,被称做海商法的萌芽。 中世纪,航海通商贸易活动更趋繁荣,海商习惯也日渐发达,逐渐在以地中海、大西洋和北海沿岸的海港城市为中心的欧洲,形成了海事习惯法,主要包括海事习惯和海事判例。 海商法的萌芽 二、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海商法 三、我国的海商立法 我国是一个有着18 000多公里海岸线,470多万平方公里海域,几千个大小岛屿和60多个对外开放港口的海洋大国。 我国造船和航海的历史悠久。早在汉朝就有和周边的临海国家通航,比如印度、马来半岛等,唐宋也设有管理航海通商的专门机构——市舶司,中国的古代与世界各国的通商是发达的,既有陆上的“丝绸之路”也有海上的“丝绸之路”。广东广州和福建泉州更是与世界各地建立了发达繁荣的航海通商联系。 在重刑轻民的法律体系中,海商方面的法律是不足的,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部门。清末1904年起草《钦定大清商律》中,海船法一编有263个条目,但因清朝的覆灭而未能颁行。其被包含在商事立法中而且规定之具体,却成为中国海商法现代起源的标志。 第一部海商法是国民党南京政府于1929年12月30日颁布的《中华民国海商法》。该法自1931年1月1日施行后又历经三次修改。1930年又颁布了《海商法施行法》, 新中国成立后,在全面推翻旧的法律体系和废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后,制定一部新的海商法便成为了海事立法的当务之急。1952年组建了海商法起草委员会,至1963年经过十年的努力,九易其稿,完成了向国务院递交的送审稿。“文化大革命”期间,海商法的起草工作被搁置。1982年恢复海商法起草委员会的工作,经过十年艰辛的努力,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参阅大量的国外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广泛征求国内外专家和有关行业、部门意见,于1992年6月7日完成最后审定稿。1992年11月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施行。 四、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LOREM IPSUM DOLOR LOREM 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1.在解决法律冲突方面应该尽量减少冲突的出现以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和权威性,一个国际统一的海商法将有可能出现; 2.承运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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