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解析v1选编.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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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解析v1选编

秦茂宪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趋势暨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要点解析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竞天公诚是中国最早获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自成立以来,竞天公诚一直致力于在各个专业领域为客户提供卓越高效的法律服务。经过近二十年的稳健发展,竞天公诚已成为中国最具规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在诸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竞天公诚及其律师连续得到钱伯斯《中国法律与实务》、《亚洲法律杂志》、法律500强、汤森路透、并购市场、国际金融法律评论和彭博等知名法律和商业媒体的评级和推荐,并经常荣获国内外有影响的奖项或荣誉。根据彭博、汤森路透等权威行业评级机构发布2015全球律所排名,竞天公诚多项业务进入全球前十。据彭博(Bloomberg)数据,在全球IPO发行人法律顾问业务中,竞天公诚名列全球第四,在全球IPO承销商法律顾问排名中排名第六,在亚洲(除日本)IPO承销商法律顾问分类排名亚洲第一。根据汤森路透数据,竞天公诚在“中国公司境外股权及股权相关发行(不包括A股) ”领域,排名承销商法律顾问第一,竞天公诚在债券承销、并购等各类业务上多项排名位列中国乃至亚洲第一。 竞天公诚目前战略性地选择在北京、上海、深圳和成都设立办公室,并和香港孖士打律师行(Mayer Brown JSM)联营,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竞天公诚的律师均拥有良好的专业知识背景,很多律师曾在有关政府部门、国内外律师事务所和企业从事法律服务,在相关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竞天公诚的卓越服务在业界赢得了很高的声誉和评价。 秦茂宪 合伙人 民主建国会会员,曾任职于国金证券公司法律事务部,致力于信托、券商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互联网金融等业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擅长金融资管产品的交易架构设计。2015年被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LEGALBAND推荐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领域律师的领导者。秦律师长期在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信泽金、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等机构讲授信托、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等课程。 在金融领域,秦律师为客户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参加谈判、起草项目文件、提供法律意见等,主要客户包括申万宏源证券、银河证券、天风证券、国寿投资、长城财富、中国投融资担保公司、中融金服、绿地金控、华宝信托、华澳信托、华融资产、先锋金融、新华创新资本、兴业国信、新华富时、万家共赢等。 4 4 目录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演变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要点解析 刘健钧 调任 证监会 2006年3月1日,发改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参与备案的创投企业,可享受国税总局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1年11月,发改委《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要求PE机构需至发改委备案 2013年2月,证监会《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符合条件的PE机构可从2013年6月1日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2013年3月25日,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PE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被认定为违规行为 2013年6月30日,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证监会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发改委负责组织拟订政策措施,两部门协调配合 2014年1月1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中基协发[2014]1号)(以下简称《办法》),证监会正式接替发改委监管私募行业 2014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草拟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草案)》已于今年年初上报国务院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演变 2016年2月初,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系列新规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序号 名称 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2015年4月24日 2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8月21日 3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2014年12月15日 4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2015年11月24日 5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2014年1月17日 6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2016年2月1日 7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16年2月4日 8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 2016年2月5日 9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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