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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管辖(修订)汇编
第六章 管 辖
一、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二)管辖的原则
(1)依法管辖的原则
(2)准确及时的原则
(3)便利诉讼的原则
(4)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三)管辖的分类
管辖的分类分为: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即立案管辖;②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即审判管辖。其中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
管辖体系图
二、立案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法律的除外规定是指: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立案管辖
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人身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它重大犯罪
层报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人民法院立案管辖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侵占案(侵占案不论是否严重,一律告诉才处理)
纯粹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3年以下)刑事案件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权利)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故意伤害案(轻伤)、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3 章第7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可以自诉)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可以公诉)
公诉转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不得调解、不得反诉
交叉管辖
移送及主侦查: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交叉的案件:先将对方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然后根据主罪予以分工。主罪的侦查机关为主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与法院交叉管辖的处理:公安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漏罪: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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