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科技型企业关键研发.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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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科技型企业关键研发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科技型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 以及在各级主管部门科技项目计划中获得立项的企业以及其他经认定的企业。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被保险人安装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关键研发机器及附 属设备,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 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 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 暴动、民众骚乱;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 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 停水; (八)火灾、爆炸; (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 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二)机动车碰撞; (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 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 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四)保险标的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 费用; (五)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应为该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 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输费、运 输保险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九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 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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