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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矿井防治水选编
第三节 防止矿井水害的主要措施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三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地面防治水措施 1、防止井口灌水 ①掌握矿区及附近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和历年降水量、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建立地面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②井口和工业场地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水位;低于最高洪水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否则,有雨季停止生产的措施; 2、防止地表水渗入井下 ①河流改道:当河流渗漏范围大,堵水难奏效时,可考虑将河流改道。 ②整铺河床:当通过井田的河流渗水性强时,可修建不透水的河底。 ③堵塞通道:对地表的显著裂缝、溶洞、废钻孔、古井等,可用粘土或水泥填堵封闭。及时充填矿区内塌陷裂隙,排除塌陷坑积水等。 3、挖沟排截水 山坡地区或山前平原矿井,可在井田上部垂直水流方向沿等高线挖沟排截洪水。 4、修防洪堤隔绝水源 煤系地层有露头离地表很近时,可修堤隔绝,如河南宜洛矿隔绝矿井与宜洛河水,效果显著。 5、防止矿井地表积水 对于矿井内洼地、塌陷区、沼泽等处,应在堵、排的基础上充填,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6、注浆堵截 当地表水无法解决时,可用注浆方法将渗水通道封堵,中断其进入矿井的通道。 7、加强雨季防汛工作 汛前做好防汛准备,抓紧各种措施的落实;汛时加紧检查,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如:雨季成立防洪队伍,备足防洪抢险物资;制定地表水溃入井下时,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的紧急措施等 二、井下防治水措施 1、查明水源 地下水源是看不见的,只有通过勘测,掌握老窑、采空区的积水以及含水层、冲水断层和裂隙的分布,从而定出矿井的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 2、完善排水系统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十七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五十八条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符合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者极复杂的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可以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或者增加相应的排水能力。 水管应当有一定的备用量。工作水管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 煤矿防治水知识专项培训 国投登封教学三矿职教中心 content 第一篇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二篇《矿井水害防治及应急处置》 目 录 第一篇: 《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content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82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第283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284条 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content 第285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第286条 矿井应当对主要含水层进行长期水位、水质动态观测,设置矿井和各出水点涌水量观测点,建立涌水量观测成果等防治水基础台账,并开展水位动态预测分析工作。 第287条 矿井应当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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