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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員工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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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員工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课件

“三期”女员工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主讲人:张根旺 高级合伙人 目录 “三期”女员工的假期和待遇 “三期”女员工能否调岗、调薪 “单独二孩”的正解 纠结的计划生育与违纪 主要法律法规 国家层面 劳动合同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 )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 主要法律法规 地方层面(以上海为例)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保胎期待遇问题的答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三期”女员工的假期和待遇 三期 产前检查 产期 哺乳期 晚育假:30天 产前假:2个半月 孕期 产假:98天(产前15天) 哺乳假:6个半月 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多胞胎增加 “三期”女员工的假期和待遇 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三期”女员工的假期和待遇 产前假 可以批准: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应当批准: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三期”女员工的假期和待遇 保胎假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 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期”女员工的假期和待遇 产假 《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期”女员工的假期和待遇 晚育假 条件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 时间及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三期”女员工的假期和待遇 晚育假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使用方法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三期”女员工的假期和待遇 哺乳假 可以批准: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应当批准: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三期”女员工的假期和待遇 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期”女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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