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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五讲物权法下
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 1907年 《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人在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权利的明显滥用,不受法律保护” 。 《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对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权利滥用情况,概括了六项具体标准:1、故意损害;2、缺乏正当利益;3、选择有害方式行使权利;4、损害大于所取得的利益;5、违背权利目的;6、违反侵权法一般原则。——《外国民法论文选》(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内部资料,1986 年版,第 437-439页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可以防范权利冲突,维护公共利益不同的主体从各自的利益出发,难免会引起权利上的冲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通过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划定权利行使界限,使权利主体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益,预防权利冲突。在权利冲突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冲突的解决提供衡量标准。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弹性大、覆盖面广,操作性强,法官自由裁量权大的法律原则。不当的使用,会产生对权利过度限制的危机。 法国学者普兰利认为“滥用权利本身是个矛盾的字眼,权利不存在滥用,当滥用的时候权利已经不存在,它已经不是法律所承认的,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权利”——王利明,《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135页。 谢谢! 社区邻避主义行动,使得政府、开发商选址时,可能会倾向于选择政治、法律、经济能力较弱的地区,避开最发达的城市,将垃圾处理设施转移到欠发达地区。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一些发达国家把本国垃圾大量转向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明确了补偿范围。《条例》第17条规定:“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 明确规定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条例》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011年1月22日《条例》公布第二天,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 3.《条例》确定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第27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 4. 明确了补偿协议的内容(第25条) 。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5.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条例》: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 (四)司法救济贯彻于征收与补偿的全过程。司法诉讼具有公开性、程序性、终局性和强制性。通过司法诉讼,可以纠正行政机关在征收和补偿方面的错误行为。 “无救济则无权利”,没有司法救济,物权无法充分得到保障。 《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这就以最终的司法强制执行代替了行政强拆。 (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要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够征收不动产。区分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征收拆迁与商业拆迁。 《物权法》有3处直接\1处间接提到公共利益: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法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第44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14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什么是公共利益?不确定性、受益主体的开放性 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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