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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产权法学》六讲商标法二.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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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产权法学》六讲商标法二

商标权的限制 保护期与续展 范围限制 合理使用 在先使用不侵权 权利用尽 权利行使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13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合理使用—59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在先使用不侵权59(3)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权利用尽 商标权用尽也即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在首次投入市场后,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就告罄,权利人不能再主张专用权,这也被称为首次销售原则。商标权用尽的原则主要是防止商标权人依据商标专用权而控制商品的销售,妨碍商品的自由流通。 谢 谢! * * * 具体案例 Grotrian, Helfferich, Schulz, Th. Steinweg Nachf. v. Steinway Sons案 :GROTRIAN-STEINWEG钢琴与著名的STEINWAY钢琴 “维多利亚的秘密” 案中:被告以的域名销售妇女贴身内衣 间接混淆或二次混淆 劳力士案:以27美元的价格购买带有Rolex标志的表 问题三:正向混淆与反向混淆 原告蓝野酒业公司于2003年取得了“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麦芽、可乐等。2005年5月,百事中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蓝色风暴”命名的夏季促销及宣传活动。在促销及宣传活动中,将“蓝色风暴”标识使用在宣传海报、货架价签等宣传品上,也将该标识直接使用在其生产、销售可乐等产品的外包装和瓶盖上。——蓝色风暴案 反向混淆构成要件 (一)商标在后使用者的市场地位强于在先使用者 (二)商标在后使用者是否存在恶意不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反向混淆的关键要素 (三)消费者会就原被告商标发生来源混淆 危害 1、独立品牌 2、有害联系 法律依据 蓝色风暴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1)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慧眼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5)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此处所言“其他损害”,是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类型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的主观要件与行为要件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赠品假冒是否构成销售行为 2008年1月3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扬州专卖店销售羽绒服附赠假冒金利来皮包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专卖店于2007年12月30日购进62只皮包,在2008年1月1日、2日开展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买一件羽绒服即赠送一只皮包。皮包上印有“JINLILAIPIJU”字样,附属的吊牌上标注有“广州立绅来皮具有限公司”、“goldlion”、“金利来”、“全国统一零售价298元”等字样。    赠品假冒是否构成销售行为   经鉴定,上述皮包为假冒产品。goldlion、金利来是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8类箱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广州立绅来皮具有限公司是中国内地唯一合法获得授权经营金利来皮具的公司。截至检查时,该专卖店以248元~328元的价格销售4种型号羽绒服62件,销售金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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