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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产权法学》三讲著作权法二
第 37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录像制品出租权(A41)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未规范出借权? 1992 年11 月19日,欧共体理事会《知识产权领域中出租权、出借权及某些邻接权的指令》——公共借阅权 我国出租权规定与国际公约? TRIPS 第11条—至少对于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成员应授权其作者或作者之合法继承人许可或禁止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对于电影作品,成员可不承担授予出租权之义务,除非有关的出租已导致对作品的广泛复制,其复制程度又严重损害了成员授予作者或作者之合法继承人的复制专有权。对于计算机程序,如果有关程序本身并非出租的主要标的,则不适用本条义务。 第14条 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的保护 1.…… 4.本协议第十一条有关计算机程序之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录音制品制作者,适用于成员域内法所确认的录音制品的任何其他权利持有人。在部长级会议结束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之日 ,如果某成员已实施了给权利持有人以公平报酬的制度,则可以维持其制度不变,只要在该制度下录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不产生实质性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复制专有权的后果。 WCT第7条出租权 (1) (i) 计算机程序、(ii) 电影作品、和(iii) 按缔约各方国内法的规定,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作者,应享有授权将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 (2) 本条第(1)款不得适用于: (i) 程序本身并非出租主要对象的计算机程序;和 (ii) 电影作品,除非此种商业性出租已导致对此种作品的广泛复制,从而严重地损害了复制专有权。 (3)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如在1994年4月15日已有且现仍实行作者出租其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复制品获得合理报酬的制度,只要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商业性出租没有引起对作者复制专有权的严重损害,即可保留这一制度。 TRIPS与WCT规定分析 一、赢利性——出租 二、计算机软件 三、电影作品 四、录音制品——录音录像制品 邻接权 表演者权 音像制作者权 图书出版者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表演者权(A37)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版式设计权(A35)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电台、电视台权利(A44)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著作财产权的限制 保护期限 法定许可 合理使用 权利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A20)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A21) 版式设计10年 表演、广播、电视、音像:50年 法定许可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A23)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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