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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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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以下简称车辆信息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审核下发免税图册。 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十三条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车主保管,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税务机关积极推行与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共享车辆购置税完税情况电子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完税证明。 第二十五条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一)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车辆合格证明补办; (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六条 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 第二十七条 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源管理。发现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纳税申报表、补办表、退税申请表、免税申报表、车辆信息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另行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纳税人也可在主管税务机关网站自行下载填写使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同时废止。 * 平度市国税局 平度国税核心理念:用心做好每件事,认真对待每一天 LOGO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33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 2014年1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 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王军 2014年12月2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取得成效 第三条 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五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 第六条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生二手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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