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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代理采购操作流程
(2013.11.28)
一、 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范围
1、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北京市财政局每年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
2、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
2014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含)以上;工程类100万元(含)以上。
采购项目的受理
海淀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经过审核批复后,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送达《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通知书》。
重点提示:
1、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持有区财政局出具的《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通知书》,方可代理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乡、镇政府除外)。
严禁采购代理机构无《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通知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2、中标金额必须控制在《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通知书》确定的预算金额内,中标结果不能超项目预算。
严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超项目预算进行招标,超项目内容进行招标。
3、如果《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通知书》中的预算金额为零,属于“无底价”,一般是“资质项招标”。所招结果通常是只有中标供应商或者是单价,而无中标金额。
4、如果是公正项目,至少在招标公告前七天与国信公证处联系。
5、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取得区财政局主管科室的《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没有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的,按照规定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6、工程类项目,且要求在建委有形市场招标的项目,由代理机构负责到区建委或相应专业平台进行招投标,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其招标过程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
三、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书的签订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海淀区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通知书》后,方可与采购人签订《海淀区政府采购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书》。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论证与确认
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一、招标文件应按照《政府???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确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第二、招标文件中只能提出具体的技术要求,禁止任何形式的指定品牌。
第三、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并充分体现国家对节能、环保和新技术、新产品的采购及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
第四、预算金额全部为财政补助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全部公布政府采购预算。明确“该项目预算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
第五、如果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应取得区财政局《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在招标文件中作出采购进口产品的明确规定。
(二)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
采购代理机构自行聘请两名(至少)或者两名以上专家及采购人代表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论证招标文件是否有歧视性条款,采购人提出的技术需求是否具有倾向性等项内容。由专家出具论证意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针对专家的论证意见修改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的确认。
发布招标信息公告
发布媒体
(1)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和“海淀区政府采购网()”三家网站同时发布。
(2)工程类项目
在建委招标的工程类项目,按照建委的规定,在建委招投标相关网站发布信息公告,并及时打印招标公告网页存档。
不需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海淀区政府采购网”三家网站发布公告。
(二)信息公告发布时间
1. “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2.“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
海淀区规定:资格预审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3.“单一来源”方式:
海淀区规定:征集潜在供应商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信息公告内容
招标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信息更正公告应当按照财政部18号令、19号令规定执行,不要漏项。
六、招标文件的发出
海淀区关于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是这样规定的:
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发售谈判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工程类项目按建委规定执行。
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第一种情况: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第二种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
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三日前,将变更时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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