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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汇编
一、财政政策
(一)设立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采用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方式,专门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等其他扶持项目。(津政发〔2007〕36号)
(二)为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用于支持提高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能力、物流配送和经营辐射能力等项目。(财建〔2009〕229号)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滨海新区相关功能区管委会筹集的资金,作为扶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天使资金”,以无偿资助形式为主,对提出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额度一般在10万元至60万元的支持;对进入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请政府周转基金资助,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资助条件的,一般可获得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支持,重大项目可获得高于500万元的支持,周转基金采取无息借用方式,2至3年后归还。(津政发〔2010〕33号)
(四)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电子商务、境外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支持。(财企〔2010〕87号、津财建二〔2010〕18号)
(五)从2012年起3年内,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津党办发〔2012〕10号)
(六)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与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对接。从2012年起3年内,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市中小企业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80%的奖励。(津党办发〔2012〕10号)
(七)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补助。建立完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多层次担保服务体系,落实有关补助政策。从2012年起3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融资租赁、专业保理和保险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融资租赁额、保理额、融资保险额,由市财政按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末增加部分给予奖励,每增加1亿元奖励30万元。从2012年起3年内,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津党办发〔2012〕10号)
(八)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收费项目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费、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11〕104号)
(九)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印刷、小规模室内装修项目,以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以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情况,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津财采〔2012〕15号)
(十)各市级预算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时,应统筹安排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为中小企业预留市场份额。本系统、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总额的30%以上应授予中小企业,其中,授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60%。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确保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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