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税收业务培训(税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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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收业务培训 第一部分 个人所得税 一、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及条例主要修改内容及要点 (一)修改税率 将原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由5-45%九级累进修改为3-45%七级累进税率,取消5%、15%、40%三档税率,增加3%税率。 (二)修改费用扣除额标准及税额级距 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必要费用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必要费用扣除,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的扣除; 标准:由原按月扣除20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2011年8月31日),提高至按月扣除3500元。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简称“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由原2800元调整至1300元,但减除费用总额仍为4800元。 工资、薪金所得第一级3%税率的级距,由原月含税所得0-500元调整为0-1500元,其他相应适用税率的级距也作了调整,第七级45%税率的级距由原100000元以上,调整为80000元以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第一级5%税率级距由年含税所得0-5000元,调整为0-15000元,第五级35%税率的级距由原50000元以上,调整为100000元以上,其他相应适用税率的级距也作了调整。 (三)纳税申报期作为调整 由原次月七日内调整为次月十五日内。 二、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时间和具体适用 (一)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以上口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二)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举例: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的调整问题 对我市范围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以及承包(租)经营所得,且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自2011年9月1日起,其个人所得税采用新的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应纳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年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3500)×12×应税所得率 注: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的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月收入额为实际核定的营业额,不扣除任何费用,应与AHTAX2009中核定管理的月核定定额一致。应税所得率表中的行业为AHTAX2009税务登记表中的明细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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