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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回避
第一节 基本理论
回避的概念和制度功能
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厉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项制度。
对真实查明的尊重,对被告人获公正审判权利的尊重,对公众期待审判公正的尊重。
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
自行回避,适格主体主动向有权个人或组织申请不参加该案审判诉讼活动,由有权决定的个人和组织决定;
申请回避,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相关可能人员回避审理活动,由有权个人和组织决定通过;
指定回避,相关人员应该回避,但没有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有权决定的人员和组织命令这些人不得参加诉讼活动。
回避理由和人员范围
(一)、刑诉法中的规定,28、29条
1、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如同学关系,恋爱关系等;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6、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的人员,不参加本案其他阶段的审判。
7、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二)、最高法的解释
1、回避的利用中,近亲属扩大到“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姻亲”;
2、与辩护人、代理人有关系的。
3、审判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律师辩护人,两年后可担任律师辩护人但不得在原法院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不得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两年后可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但在原法院担任时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权;
4、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本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审判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本院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
四、回避程序
(一)、回避的提出
1、自行回避,可以口头提出或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2、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经过调查或审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做出回避决定,不符合的驳回申请;
3、指令回避,应当回避的人员为进行自行回避或者申请回避的,对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侦查人员,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决定回避;对于检察人员,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对审判人员,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二)、回避的决定
1、侦查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决定;侦查过程中,鉴定人,书记员,记录人要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且检察长不得参加讨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也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在审判阶段,对出庭的检察人员或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派该人员出庭的检察院,有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四)、回避决定前诉讼活动的效力问题
1、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2、因符合28或29条规定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有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决定之前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
(五)、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
1、侦查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决定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审判阶段,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庭审恢复前申请复议一次,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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