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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 [2].docVIP

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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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动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营造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良好创作环境,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共同在文化事业费中安排“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每年200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能够代表北京舞台艺术创作水平、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进入国际演出市场并取得良好效益、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品牌的剧(节)目,以及政府指令性创作演出剧(节)目的生产。 申请“专项扶持资金”扶持的剧(节)目要坚持正确导向,努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注重精神文化产品题材和表现手法的多样化;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注重贴近生活、贴近观众、贴近实际,能为广大观众带来美好精神享受;注重现实题材、农村题材和青少年题材作品的创作。 第三条 设立艺术家委员会,艺术专家委员会由舞台艺术创作与生产各部门的专业人士、舞台艺术营销专业人士等组成。 艺术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提导入选项目创作、修改、加工和提高;参与对项目的研讨并开展艺术理论研究和艺术评论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以面向社会、鼓励创新、打造精品、质量第一为原则,鼓励艺术生产单位创作出高水平的剧(节)目,按照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资助。 第五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适用范围是:话剧、戏曲、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皮影戏、大型交响乐作品、有整体构思的大型歌舞及曲艺作品和整台的杂技、魔术、马戏作品,鼓励原创作品,改编作品的新创作成分须占全剧目的2/3以上。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经评审后确定的剧(节)目。每年北京市文化局面向全社会组织剧(节)目的申报、初评、终评工作后,确定纳入“专项扶持资金”的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 第七条 “专项扶持资金”由创作扶持资金、奖励扶持资金、项目管理资金三部分组成。 (一)创作扶持资金用于资助受助剧(节)目的创作费(已经获取剧本创作扶持资金的除外)、设计费、制作费等费用。 (二)奖励扶持资金用于受助剧(节)目在国家级重要奖项中为北京市赢得荣誉后,对项目以奖代补的费用。 (三)项目管理资金用于北京市文化局为项目的申报、遴选、评审论证工作所发生的管理经费。管理费依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编制详细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扶持资金的3%,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1.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2.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3.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4.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5.大型舞美灯光音响购置支出。 6.房屋租赁支出。 7.与艺术生产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已经获取北京市财政其它政府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扶持资金。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创作扶持资金:按其创作设计制作及生产相关费用的35%计算, 每部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奖励扶持资金: 1、在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中国艺术节等国家级评奖演出中获得重要奖项,为北京赢得荣誉的优秀剧(节)目,由“专项扶持资金”按照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奖励。 2、每年由北京市文化局组织艺术专家委员,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评选出3部自公演后1年内取得良好业绩的剧(节)目(中央及驻京部队、大专院校属艺术表演团体的剧节目除外),每部以奖代补1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评审 第十条 凡为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会员、具有舞台艺术创作能力的各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单位(不含中央在京、部队及大专院校)均可本着自愿的原则,作为项目责任主体申请剧(节)目的资助。申请资助的项目应是计划在申报年度启动、当年度完成或次年完成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扶持的剧(节)目必须提交已经创作完成的剧本,只提交创意或创作大纲的项目将视为无效申请;须具有明确而可行的市场定位和目标受众群;具有完备的创作生产、演出规划、细致的后续加工修改计划,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金自筹部分证明。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每年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和7月。 第十三条 艺术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根据初评结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工作分为初评、终评两级。 (一)初评:由艺术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剧(节)目进行初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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