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起点法条串讲班民诉—王万习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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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第一节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任务 第3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诉讼主管与相关机关的关系 (1)民诉与人民调解的关系: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要阶段,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2)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或裁或审,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排斥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的关系: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注意】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适用范围 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力 (三)基本原则 1、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该原则是国际关系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2、辩论原则 第12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1)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诉讼阶段——诉讼全过程;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作用——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 (3)辩论的内容——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证据问题进行辩论; (4)行使辩论权的方式:口头和书面; 3、处分原则 第13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执行阶段; (2)处分的内容: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3)对处分权的限制:法定范围——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结合 第二节 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1.独任制的重点问题 (1)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民诉》第145条、第161条。《意见》第216、234条 (3)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 (4)适用审级: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民事诉讼法》第184条 2.合议制的重点问题 (1)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61条 (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____________组成。《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 (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注意】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不能约定。 (二)回避制度  1.适用对象 《民事诉讼法》第45条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人 2.法定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一般管辖法院(特征履行地) 特殊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地 约定的除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物使用地 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 贷款方所在地 约定的除外 补偿贸易合同 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 无 几种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表四 合同类型 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法院 其他管辖法院 法院数量 保险合同 √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票据支付地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不再适用 (2)企业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是当事人:《意见》第50条  ①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②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注意】: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意见》第189条 3.名誉权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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