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版施工合同范本解读之发包人的风险与防范2013 版施工合同范本解读之发包人的风险与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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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版施工合同范本解读之发包人的风险与防范 一、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风险 【条款解读 】1999 版示范文本并未直接约定以送审价为准结算的不作为默示条款’而 2013 版示范文本在通用条款第 14.2.1 项直接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即 2013 版示范文本默认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结算的不作为默示条款,除非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作约定。 【风险提示 】工程实践中承包人提交的送审价可能存在高估冒算的情况,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送审价为准结算的不作为默示条款,对发包人较为不利’若发包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就应当按照承包人的送审价结算工程价款,这可能导致发包人造价失控’此外,该条款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审核的期限仅 28 天,期限较短,不易操作。 【防范措施 】一是,在专用条款中增加第 14.2.1项约定删除通用条款中以送审价为准结算的不作为默示条款;二是,根据工程规模合理确定竣工结算的审核期限,并在专用条款中修改;三是,在合同中已约定以送审价为准结算的条款时,应加强文件收发登记管理,确保按照约定期限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 二、合同文件组成争议风险 【条款解读 】2013 版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第 1 款约定了 9 项内容属于“合同文件构成”,与 1999 版示范文本相比,明显变化在于——将“投标书及其附件”改为“投标函及其附录”。该条第 2 款约定“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该条第 3 款约定了“同类从新”原则,即“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必威体育精装版签署的为准”此外,通用条款第 1.5 款约定了合同文件解释的优先顺序依次为第(1) 项至第(9)项。 【风险提示 】上述变化可能引发如下争议:一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是否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文件包括了投标函及其附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等,但上述9 项内容中仅有前两项而没有施工组织设计,那么施工组织设计究竟是否属于合同文件构成?如果属于,当施工组织设计与上述 9 项内容约定不一致时,其优先顺序如何确定?二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具体包括哪些?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往来函件等是否属于?如果属于,当仅有发包人代表签字而未加盖公章的会议纪要等文件,与专用合同条款就工期*价款等内容约定不一致时,根据#同类从新$原则,是否以会议纪要为准? 【防范措施 】一是,“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第 2 款和第 3 款可能引发上述争议,可考虑删除;二是,当施工合同需要约定节点(关键工作)工期违约金时,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施工组织设计属于合同文件构成,并明确其优先顺序;三是,建议发包人编制《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作为合同附件,明确工程变更及签证的流程和权限,防范表见代理风险,如可规定涉及工期、价款等重要签证应当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适用的“法律”定义范围过广风险 【条款解读】1999 版示范文本第 3.2 款约定“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 2013 版示范文本第 1.3 款约定“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对比可知,2013 版示范文本将合同适用的#法律$扩大解释为包括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风险提示】首先,根据 2013 版示范文本第 11.2款约定,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导致工程价款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若将合同适用的“法律”作扩大解释,则发包人还须承担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变化导致的工程价款增加,这无疑加重了发包人的风险。其次,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文件数量众多,将其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范围,可能产生意想 不到的后果,影响合同稳定性。如,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 16 条规定了“以送审价结算”的不作为默示条款,若承发包双方因竣工结算发生争议,能否适用该不作为默示条款可能引发争议。 【防范措施 】一是,在专用条款中删除通用条款第 1.3 款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二是,对确需适用于合同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在专用条款第 1.3 款中具体约定。 四、变更估价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风险 【条款解读 】2013 版示范文本第 10.4.1 项第(3)目约定了因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 15%或变更工作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按照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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