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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综合会员》管理办法《综合会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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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综合会员》管理办法《综合会员》

大宗金属电子交易中心综合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大宗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综合会员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综合会员的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大宗金属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综合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综合会员资格 第三条 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大宗金属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综合会员。 第四条 综合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授权范围内从事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交易中心综合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 有符合交易中心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人(含)以上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贵金属投资、经营管理; (四) 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五) 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制度等; (六) 股东或其母公司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七) 熟悉并承认交易中心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八) 认缴交易中心收取的各项费用; (九)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十) 原则上要求综合会员必须在交易中心指定的地区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期货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人民币)、大型黄金矿山或贵金属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贸易量为国内前20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人民币),经交易中心审核,可以直接成为交易中心综合会员而不受上述注册登记地条件的约束。 第三章 综合会员的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 综合会员申办程序 (一) 拟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综合会员的单位向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门递交如下资料: 1. 《会员加盟申请表》; 2. 主要发起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主要发起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主要发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 主要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 专业从业人员简历; 7. 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8. 贵金属项目商业计划书; 9.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文件。 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审定委员会对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由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门向申请单位发出加盟意向通知书,申请单位凭此通知书在交易中心指定的地区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注:自加盟意向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按交易中心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者,其加盟申请被自动取消,且在1年内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该发起人的加盟申请。 (二) 申请单位注册登记完毕后向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由会员管理部门进行复审: 1. 公司章程;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税务登记证; 4. 组织机构代码证;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 公司组织结构图。 注:以上资料均提供复印件且加盖公章。 (三) 复审合格后,申请单位缴齐相关费用,与交易中心签署合作协议,正式成为综合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未被批准者交易中心出具资格否定书,由申请者自行承担一切申办费用。 (四) 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期货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人民币)、大型黄金矿山或贵金属现货经营企业(产量或贸易量为国内前20名且资产或市值大于10亿人民币)申请交易中心综合会员,经交易中心会员资格审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缴齐相关费用,与交易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直接成为综合会员。 第七条 综合会员缴齐交易中心相关费用,在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并签署银行三方存管协议后,向交易中心合规稽核部门申请现场实地复审,现场实地复审通过后方可取得交易资格。 第八条 交易中心对综合会员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年检登记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年检时综合会员向交易中心会员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文件、材料: (一) 综合会员年检登记表; (二) 通过本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交易中心对综合会员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年检的,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并在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审查未通过年检的,交易中心终止其综合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综合会员变更、转让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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