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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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云南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不断提高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范本》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第二条 公路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禁止转包和无证承揽、越级承揽、违规分包。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勘察、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五)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勘查资料、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勘查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依照《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若勘察、设计合同有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勘察、设计方面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勘察设计招投标  第六条 为规范勘察、设计招投标行为,建立健全勘察、设计管理制度,加强对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云南省境内公路勘察、设计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七条 公路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招投标的平等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不得将必须实行招投标的勘察、设计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强行承接勘察、设计工程。   第八条 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依法对公路勘察、设计招投标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勘察、设计周期并依法签订合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资料和设计文件,完成设计变更、派驻设计代表等后续服务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条 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合同一方有权按规定程序,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提出索赔,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违约与赔偿   第十二条 由于业主变更勘察和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对其所提交资料有较大修改;或未按期提供勘察、设计所必须的资料、工作条件而造成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业主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业主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增加的人员费用,应另行计列。   第十三条 业主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滞纳金。偿付办法与金额按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业主单方面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非设计人原因造成),业主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合同价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 设计人未按照国家及交通部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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