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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职工休年假的管理通知关于公司职工休年假的管理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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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职工休年假的管理通知关于公司职工休年假的管理通知

关于公司印发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家《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的通知精神,公司已于2008年度全面施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同时中联客发【2006】23号文《关于实行轮休轮岗制度通知》自行废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兵师等相关部门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工作要求,现就公司职工休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司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二、职工可享受的休假天数由公司政工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三、凡符合带薪年休假规定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四、除因工作特殊情况由公司领导批准的未休年休假的公司职工按以下原则办理: (1)公司应按职工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按日支付其工资报酬。在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应按日基础工资300%的标准计算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2)公司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均应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或未休满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凡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职工休年休假必须持由本人提出书面年休假报告、经所属单位或部门领导签批、所在单位、部门的公司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因事外出,由公司其他领导)审批后的休假报告单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由公司计划财务科监督执行。 附件1:《企业职工带薪年体假实施办法》 附件2:《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附件1: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体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基础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l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体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体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体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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