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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来乡九年一贯制中心校差旅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勐来乡九年一贯制中心校,以及参照沧源县财政局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法则。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出差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需乘坐飞机的要上报校长办公室和县教育局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机票,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自行驾车出差的往返交通费可以按交通局规定的价格用油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住宿费用。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不予报销。(只报销途中住宿费)如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住宿的,按差旅费标准赴省外、省城、市、县、区出差的,每天180元执行,同性出差人员要求两人住一间。住宿费要求用培训地的住宿发票报销,发票要加盖宾馆的公章才有效。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费不予报销。(只报销途中伙食费)如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伙食的,按差旅费标准 赴省内、县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赴县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省及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赴市、县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报销程序 培训证明(教导处主任负责)。 出差派遣证明(办公室主任负责)。 出差报销单(财务室负责)。 校长签字审核。(校长负责) 签名报销(财务室负责)。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2、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转嫁差旅费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室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因公出差,原则上不能向单位借支现金,由个人垫支,回单位后及时报销差旅费。出差30天(含30天的) 第十九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乡镇、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勐来乡九年一贯制中心校 —2— —5— CYXCZJ CYX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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