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复核、隐蔽工程验收、技术核定、技术复核、沉降观察有关规定定位复核、隐蔽工程验收、技术核定、技术复核、沉降观察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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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复核、隐蔽工程验收、技术核定、技术复核、沉降观察有关规定定位复核、隐蔽工程验收、技术核定、技术复核、沉降观察有关规定

上海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SC25-05-2002 定位复核、隐蔽工程验收、技术核定、 技术复核、沉降观察 有关规定 2002年12月26日发布 2003年1月1日实施 目 录 范围……………………………………………………1 引用标准………………………………………………1 定义……………………………………………………1 管理要求………………………………………………2 定位复核………………………………………………2 隐蔽工程验收…………………………………………3 技术核定………………………………………………4 分部分项技术复核……………………………………5 沉降观察记录…………………………………………6 定位复核、隐蔽工程验收、技术核定、技术复核、 沉降观察有关规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定位复核、隐蔽工程验收、技术复核、技术核定的管理要求,适用于本公司工程项目施工的日常管理。 引用标准 (SC/CX—701)产品管理的策划程序 (SC/ZD—09)作业指导书 QJ/SC—2002申创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工艺标准手册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定义 3.1定位复核:建设工程施工之前,根据设计文件及规划许可证所制定的要素进行具体实施。 3.2隐蔽工程: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并在下一步施工时实施隐蔽的工程内容。 3.3技术核定: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对具体工作内容因具体原因需要变更、要采取一定技术措施,或增减工作量,而需事先办妥的手续。 3.4分部分项技术复核:对即将要进行施工的工作内容,有针对性的进行复核的工作。 3.5沉降观察记录:对二层以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进行沉降、观察。 4.管理要求 4.1对本规定涉及的管理内容,要有相应的岗位人员进行 4.2本规定涉及的内容都应做好记录并有相关单位,责能人员,进行验收,验证并签字认可。 4.3本规定所涉及的有关资料需交城建档案馆的必须按城建档案有关规定办理。 4.4本规定所涉及的有关资料必须及时、真实、正确、有效。 5.定位复核 5.1建设工程定位必须根据设计文件及规划许可证所制定的要求进行实施。 5.2实施定位测量人员需持证上岗。 5.3定位测量人员要求做好测量过程引入点,及建构物的外墙位置的记录工作。 5.4本项工作完成后,应有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复核见证,签字认可。 5.5本项工作完成后应有规划部门人员签字认可。 6.隐蔽工程验收 6.1凡下一步施工对本分项内容实施隐蔽的工作内容,均应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要将隐蔽内容的项目,单位、数量及图纸依据如实填写,重要部位要画出节点详图。 6.3隐蔽工程验收必须在隐蔽前实施,先由施工单位验收,通过验收后再报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见证工作。 6.4隐蔽工程内容 (1)桩基、桩号、桩连接方式; (2)基槽及土质(地基验槽记录); (3)垫层; (4)基础钢筋(含基础墙锚固钢筋)(箱型基础含钢筋预埋件穿墙螺拴洞封墙,外墙防水措施,保护措施等); (5)基础工程(含基础砼,基础墙等); (6)各层钢筋工程(含墙体锚固筋,预埋件); (7)剪刀墙外墙穿墙螺栓洞的处理; (8)屋面施工方法,门窗安装,吊顶受力构件; (9)水箱,机房,屋面构筑物钢筋; (10)各类电焊工程,构件电焊; (11)配电管安装; (12)防雷接地体安装; (13)防雷引下电焊工程; (14)桥架安装; (15)给排水埋管安装; (16)给排水管道隐蔽(管弄); (17)通风管道固定; (18)根据施工规范要求隐蔽的内容; 7. 技术核定 7.1根据设计文件及建设单位要求对所施工的内容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及需要采取一定技术措施,或增减工作量而设置的书面文件 7.2技术核定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各分部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3技术核定单由项目经理或项目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签发,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后方可实施。 7.4技术核定单应将事由、措施方案、措施内容、数量、表述清楚。 7.5技术核定单在竣工时应作为编制竣工图,工程量计算的依据作为档案保存。 8.分部分项技术复核 8.1对即将 要进行施工工作内容有针对性的进行技术复核。 8.2技术复核依据是设计文件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8.3技术复核由操作人员、施工员、项目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实施。 8.4复核后必须做好记录,并由实施人员签证。 8.5复核内容 8.5.1建构筑物定位,水准标高、龙门桩、放灰线。 8.5.2桩基桩位定位。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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