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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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 考核之一,是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 量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组织和实 施,根据《苏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苏州大学硕士、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目的在于建立激励机制和 选优汰劣机制,检查、督促研究生加强自身修养,切实保证 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三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基本条件为已完成学位论文 开题、研究课题已取得一定的进展。 第四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施行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审 核、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组织考核, 研究生院备案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按照全面发展的要求,对照检查个人培养计划 执行情况,全面考核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课程学习、论文 进展及科研创新能力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治思想及道德品质表现 主要从研究生政治素质、治学态度、道德修养、集体观 念、组织纪律等方面考核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 标的要求; (二)课程学习情况 主要考核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课程未修满 和重修情况; (三)科研能力及学位论文进展情况 主要结合研究生论文研究课题进展情况、学术交流、文 献阅读、学术论文发表等科研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查研 究生是否按照开题报告的研究内容和进度开展科研工作,研 究课题的进展情况,是否有违反学术道德情况,以及研究生 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应以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为单元 组织,成立相应的学科(专业)中期考核小组,负责研究生 中期考核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应设组长1名。组员由组长 提名,不少于4人。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成员由具有硕士研究生导师 任职资格(含)以上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博士研究生中期 考核小组成员由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的相关学科 专家组成。 学科(专业)考核小组设秘书1名,负责记录和整理研 究生的中期考核材料。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各学科(专 业)中期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开题通过6个月后可提出中 期考核申请。具体考核时间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安排,并在考 核工作开始前1周公布考核时间与学生名单,同时报送研究 生院。 第九条 参加中期考核研究生如实填写《苏州大学硕士 (博士)培养手册》(以下称《手册》)中期考核部分的“研 究生自评总结”内容,向导师提交成绩单、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录用函、学位论文进展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导师审核材料,就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课 程学习、论文进展及科研创新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 就其是否具有从事科研工作能力和继续培养潜力提出明确 建议,并填写在《手册》相应栏。 第十一条 在研究生自我评定和听取同学评议的基础 上,各单位党总支负责人就研究生政治思想表现在《手册》 相应栏填写评语。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进行研究生课程考 评成绩审核,并就开题报告完成时间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各学科(专业)中期考核小组召开研究生中 期考核会,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采取答辩方式进行。报告 人需向考核小组汇报课程学习、是否按照开题报告研究内容 和进度开展科研工作、学位论文研究课题阶段成果、存在的 司题、下一步研究计划、按期完成论文工作的可能性等方面 的情况。考核小组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提问,报告人进行答辩, 由考核小组给出具体意见和建议。考核小组秘书应做好中期 考核会的记录工作。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可与学科综合考试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 根据研究生的汇报及所提交的材料,结合导 师评语及建议,考核小组对中期考核结果做出结论性评定意 见,给出考核评定等级。考核过程应有详细纪录,并由考核 小组组长签字。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学科 (专业)中期考核意见进行审议,对考核结果做出决议,并 进行1周时间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考核结果报送研究生 院,同时将考核结果录入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做好 考核材料的保存和归档。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示期 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诉,培养单位组织进行复核,并根 据复核的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因在国外或境外进行联合培养无法在校按 期进行中期考核的研究生,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导师签 署意见,并经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 方可在国外或境外按期进行中期考核,但硕士生、博士生须 分别至少有2名、4名同行或相关领域专家对其中期考核材 料进行通讯评议。 第五章 考核评定与结果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评定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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