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停车配建标准山东省停车配建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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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停车配建标准山东省停车配建标准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1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配建是指提供本车辆停放以及以本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建筑面积大于00平方米(含00平方米)的建,应按本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00平方米的建,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扩建、改建的建总建筑面积大于00平方米(含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建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每一个停车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标准要求增配停车位。建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应有不小于80米的距离。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规定的标准和合理组织交通流线的要求,配置装卸车、出租车和无障碍车位。装卸、出租车与无障碍车位设置标准 车位/10000 m2 1 3 商业 车位/10000 m2 2 3 宾馆 车位/100客房 1 2 餐饮娱乐 车位/1000 m2 1 3 医院 车位/100床位 按实际需要设置救护车位 1 影剧院、体育场馆 车位/300座位 - 1(最多30个) 3 配建停车泊位位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停车库(场)的设计应采用标准车型,并符合下表2规定。 表2 汽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或者自行车的位进行计算 微型 小型 轻型 中型 大货 大客 自行车 三轮车 助力车 换算系数 0.2 0.7 1.0 1.7 2.5 2.7 3.2 1.0 2.5 1.2 第十九条 住宅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住宅停车泊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 Ⅱ Ⅲ 住宅 高档住宅 泊位/每套 0.8 1 1.2 1 90m2中低价位商品房 泊位/每套 0.6 0.8 1 1 90 m2中低价位商品房 泊位/每套 0.3 0.5 0.8 1.5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泊位/每套 0.1 0.2 0.4 2 第二十条 办公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 表5 办公项目停车泊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 Ⅱ Ⅲ 办公 行政办公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4 0.6 1.2 4 商务办公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5 0.6 1.2 3 其他办公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2 0.4 0.6 5 第二十一条 商业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6的规定 表6 商业项目停车泊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 Ⅱ Ⅲ 商业 大型超市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4 0.6 1.0 8 其他商业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3 0.5 0.6 6 第二十二条 餐饮、娱乐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7的规定 表7 餐饮、娱乐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 Ⅱ Ⅲ 餐饮、娱乐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8 1.0 2.0 3.0 第二十三条 医院类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8的规定 表8医院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Ⅰ Ⅱ Ⅲ 医院 市级及市级 以上医院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5 0.6 1.0 4.0 其他医院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2 0.4 0.6 5.0 第二十四条 文化类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9的规定 表9 文化类建设项目的停车泊位指标 类 别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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