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论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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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论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作者:吕琦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 劳务派遣制度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20世纪60年代,出于国家安全考虑,我国政府部门开始向驻外使领馆派遣服务人员,这是我国劳务派遣的雏形。80年代后劳务派遣逐渐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展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然而经过4年多的司法实践,劳务派遣立法的不足日趋显现,笔者根据当前法律规定,结合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对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不足进行粗浅的论述,笔者提出了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四点不足:1、《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的“三性”规定含糊不清。2、《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是否能够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作明确规定。3、劳务派遣单位准入和事后监管制度过于宽松。4、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法律责任的承担模糊不清。笔者针对上述不足提出立法建议:1、明确立法对劳务派遣的“三性”进行解释。2、明确立法使劳务派遣用工长期化、固定化。3、确立严格的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制度和事后监管制度。4、明确划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笔者希望今后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劳务派遣法律制度进行完善,规范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关键词: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 派遣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 引言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在我国发展迅速。与此同时,数量众多的劳务派遣公司纷纷成立,劳务派遣工队伍数量亦是急剧扩大。然而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规对劳务派遣这种法律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相关规定模糊不清,导致劳务派遣成为一些用工单位逃避法定义务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工具,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是大幅增加。据统计,广东省的劳动争议案件中30%的案件与劳务派遣有关。因此,完善劳务派遣立法,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成为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一个迫切的任务。这里,笔者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劳务派遣立法的不足以及如何完善予以论述。 一 、劳务派遣的起源与发展 (一)劳务派遣的起源 劳务派遣发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当时美国芝加哥的Samuel Workman提出“人力租赁”的设想,他率先雇佣一批已婚妇女从事夜间盘点工作,稍后又训练他们操作计算器,以满足当时企业临时或短期用工的需求。从1940年到1960年的20年间,临时性人力支援劳动形态逐渐在美国流行开来。1980年前后,劳动者派遣业在美国得到蓬勃发展,并于1990年以后呈现出稳步增长的态势。①此后,劳务派遣逐渐为世界其他国家所借鉴并被立法移植。欧盟各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纷纷立法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予以确认,劳务派遣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蓬勃发展。 (二)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雏形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主要是出于国家安全考虑,政府部门向外国驻华使馆派遣劳动服务人员。80年代中期,一些职业中介开始从事劳务派遣介绍,90年代后期,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下岗职工大量出现,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开始出现在一些国有企业,这种用工方式因为有利于解决下岗工人的就业困难,缓解社会就业压力而得到政府部门的鼓励。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这是我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加以具体规定。此后《劳动仲裁调解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亦对劳务派遣做出了配套规定。自此,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我国迅速发展。有关数据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约为2700万,主要由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企业内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构成。截至2008年底,邮政和电信企业共使用劳务派遣工93.02万人。据对中国邮政,中国电信、网通、联通、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调查统计,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0%、16%、30%、50%、75%。② 二、劳务派遣的概念及特征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国际劳工组织《1997年私营职业介绍所公约》第一条第一款B项称之为“劳动派遣”,给出如下定义:劳动派遣是提供雇佣工人的服务,目的是使这些工人可供第三方使用,而该第三方可能是自然人、法人、他们给工人分配任务并监督这些任务的实行。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劳务派遣给出明确、具体的定义,学界对于劳务派遣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笔者认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智华的观点,徐教授认为: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派遣机构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③ (二)劳务派遣的特征 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劳务派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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