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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两种方法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两种方法
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两种方法
作者:
摘 要: 行政机关对行政权的行使存在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活动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既能提高行政效率,也能侵犯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行政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有效地发挥自由裁量权的能动作用,另一方面又要求对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控制。本文旨在论证,通过设立行政程序,加强司法审查,严格预防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 自由裁量权; 行政程序; 司法审查。
引言:严格意义上讲,依法行政并不存在。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都存在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当前我国普遍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对于行政活动来说,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运用得当,则能提高行政效率,增进公共利益;反之,如果遭到滥用,则会滋生腐败,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控制和监管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于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及特征
立法机关虽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行政主体管理某事项或作出某行为的权力,但对于权力包含的内容以及如何行使却未作出明确界定,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享有灵活选择的权力(包括:是否做出某种行为,在何时何地行为,以什么方式做出行为等等)。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如下特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条件下自主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自由裁量权并非仅存在于行政领域,在其他国家权力中,特别是在司法领域,自由裁量权也是普遍存在的。实际上,任何带有决策性质的行为都必然包含有自由裁量的因素。我们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可以产生具体行政行为,而且也可以产生抽象行政行为。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是在法律明确授权或默示授权的前提下,根据其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和对具体社会形势的判断而采取的管理社会的行为。从实践看,在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扩展至抽象行政行为,使后者同样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和控制,显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原因
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源于两方面的原因,即行政方面的原因和法律方面的原因。从行政方面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事务迅速增加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政府职能不断扩张,对社会生活干预的力度不断加大。行政机关管理的公共事务的范围已不再局限于传统行政的税收与安全等领域,而是全面介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司法活动的消极性与被动性不同,行政机关面对内容纷繁复杂、范围遍及整个社会的行政事务,通常都必须积极主动地做出反应。因此,能动性和主动性便成了行政机关采取行动的一大特征。但是,法律规范通常都是一些抽象性和普遍性的规定,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在将法律适用于具体行政事务时,必须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余地,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目标,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行政管理活动能动性和主动性的前提便是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拥有足够的自由裁量权。从法律方面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需要。现代国家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迅速,立法机关很难预见未来的发展变化。从英美法系的传统看,法律规则是从司法实践中通过对过去的经验进行归纳总结而积累起来的,因此对社会事务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没有太多的预见性;从大陆法系的传统看,虽然制定法对于社会事务未来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预期,但是它毕竟不能准确而具体地预见社会事务未来发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考虑到社会发展随时有可能出现新情况,立法机关只能授予行政机关根据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做出决定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由此产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权力因素和技术因素有机结合的产物面对技术内容极度复杂、范围极为广泛的社会事务,法律即使能够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做出规范,也不可能制定出面面俱到而又详尽无遗的规定。因此,尽管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仍然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要用法律完全拘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是不可能的。现实情况是,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限的法律充其量只能做出一些较为原则的富有一定灵活性的规定,这样就使得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决定时有了可供选择的余地和在一定幅度内采取适当行动的权力。于是,当法律规则对于某些事项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却缺乏明确性时,行政机关便获得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制定往往会涉及到不同的价值判断。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由于立法者代表不同的党派,或者来自不同的利益集团,因此他们之间的价值判断通常是相互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由于不能及时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和综合各种观点,形成共识,法律便暂时不能出台。但是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却必须具有连续性,一刻也不能中断。为了避免这种矛盾,立法机关只好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做出及时而又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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