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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根据《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苏教财[2008]1号)、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家和省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指学院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三条 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
第四条 横向项目合同必须经教务处审核(重点和重大项目需经学院法律顾问单位律师审核)后,加盖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公章和院长图章方有效。
第五条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院信誉,维护学院正当权益。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在院办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 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以书面形式递交结题总结报告并附验收报告,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横向科技项目由教务处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第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费用。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业务费、修缮费用及其他费用。其中,业务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招待费等。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设备的使用费、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实验室等)占用费、依托单位直接为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及其他间接费用。
第九条 科研协作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中的人员费根据需要列支,硕士生每人每月100-3000元、博士生(后)每人每月100-5000元,退休返聘人员每人每月100-5000元,临时用工每人每月100-5000元,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的专家费用每人每天不超过3000元、专家咨询费和讲课费每人每天不超过5000元。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按照以下方法提取:项目总经费扣除其代办仪器设备费和协作(合作)经费后,按6%提取管理费(管理费实行封顶,按每个项目的合同金额累计上限为4万元)。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的水电费按照下列方法提取:项目到账经费(扣除其代办仪器设备费和协作(合作)经费)50万元以内的按2%提取;超过50万元部分按1.5%提取。
第十四条 项目中代办和外包加工仪器设备费是指在合同中明确的为委托方代购和加工的仪器设备费用。上述仪器设备不纳入学院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为了鼓励以团队方式承担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项目负责人在这些项目立项时,可以设立二级项目负责人。对大于等于300万元的重大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设立多个二级子项目。二级子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责任和权益方面与项目负责人同样对待。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的立项奖励提取方法:根据项目合同在扣除仪器代办费、协作(合作)费等后,按最高不超过30%计提。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按合同完成后,结余经费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按下列两种方式处理::
方式一,在办理结题手续后,按学校30%和项目组70%的分配比例结清。
方式二,在办理结题手续后,结余经费投资入股或作为注册资本成立高科技企业的股本,股权或股权收益的80%归课题组相关人员所有,其余20%学院持有。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其项目应书面委托项目组其他人员负责完成。
第二十条 对无故拖延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又不说明原因的项目,项目组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的,教务处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四章 项目认定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认定是指横向项目经费达到一定数量后,该项目的重要性相当于某一级别的纵向项目,用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考核、评估、职称评审等。经费和项目不重复计算和认定。横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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