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内容合法性的认定食品标签内容合法性的认定.doc

食品标签内容合法性的认定食品标签内容合法性的认定.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食品标签内容合法性的认定食品标签内容合法性的认定

食品标签内容合法性的认定 2014-07-25 14:39:42???TBV???评论:0 18   【裁判要旨】   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如果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生产经营者依法应承担行政违法责任。   【案情】   自2011年9月1日起,原告奥康公司以每瓶107.8175元的单价购进净含量5升的金龙鱼牌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以下简称调和油)290瓶,尔后以每瓶120元的价格销售给千家惠超市。至2012年2月29日,上述290瓶调和油均已售完,原告获得销售收入34800元,净利润2836.9元。2012年2月21日,被告某市(县级市,下同)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千家惠超市检查时,发现原告供应给千家惠超市用于经营的上述调和油未标示橄榄油的添加量。2012年2月27日,被告某市工商局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12年5月9日向原告奥康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2012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2012]第00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原告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为由,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836.9元和罚款57163.1元,合计罚没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经行政复议维持后,原告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原告经营销售的调和油名称为“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其标签上有放大的“橄榄”二字,配有橄榄图形,标签侧面标示“配料:菜籽油、大豆油、橄榄油、玉米油、葵花籽油、亚麻籽油、花生油、红花籽油。食品添加剂:抗氧化剂(TBHQ)”等内容。吊牌上有文字描述:“金龙鱼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添加了来自意大利的100%特级初榨橄榄油,洋溢着淡淡的橄榄果清香。除富含多种维生素、单不饱和脂肪酸等健康物质外,其橄榄原生精华含有多本酚等天然抗氧化成分,满足自然健康的高品质生活追求。”   原告奥康公司诉称:原告经营的调和油标签上的“橄榄原香”是对产品物理属性的客观描述,并非对某种配料的特别强调,不需要标明含量或者添加量,且橄榄油是和其他配料如菜籽油、大豆油相同的普通食用油配料,并无特殊功效或价值,不是“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被告在没有任何正式检测报告的情况下即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错误;被告处罚原告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关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责任,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7718-2004《通则》)是国家强制标准,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告在处罚决定书中引用《食品安全法》处罚原告系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某市工商局辩称:原告经营销售的调和油以文字、图形等多种方式特别强调添加了橄榄油,但未标示出橄榄油的添加量;原告销售的调和油的标签标注情况并非技术判断问题,故无须通过技术检验予以认定,亦无须以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可通过人的视觉予以判断;GB7718-2004《通则》作为食品强制性标准,在《食品安全法》生效后,即视为食品安全标准,直至被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GB7718-2011《通则》)代替;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适当,在被告对此案的调查过程中,原告主动配合并停止经营调和油,考虑到原告是初次经营标签标示不全的食用调和油,被告对原告予以减轻处罚。被告请求法院维持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   【审判】   某市(县级市,下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经营销售的调和油属于预包装食品,其标签属于预包装食品标签。GB7718-2004《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本案中,从原告经营销售的调和油的外包装来看,其标签上以图形、字体、文字说明等方式突出了“橄榄”二字,强调了该食用调和油添加了橄榄油的配料,且在吊牌(食品标签的组成部分)上有“添加了来自意大利的 100%特级初榨橄榄油”等文字叙述,易造成消费者在购买此种食用调和油时的误解。同时,橄榄油的市场价格或营养作用均高于一般的大豆油、菜籽油等,如在食用调和油中添加了橄榄油,可以认定橄榄油是“有价值、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zyongwxiaj8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