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人将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再分包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分包人将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再分包合同无效.doc

建设工程分包人将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再分包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分包人将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再分包合同无效.doc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建设工程分包人将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再分包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分包人将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再分包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分包人将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再分包合同无效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王洪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分析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整体转包或者全部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的,转包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法分包人将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再分包合同亦无效;但若上述无效合同实际施工人依约按期完成建设工程,并经验收合格的,分包人、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项均应承担还款责任。 2006年1月7日,十五局下属浦南高速B段项目部与隧道公司杭州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浦南高速B段项目部将其承建的福建省浦城至南平高速公路B标段工程中的B7小标段分包给杭州分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张玉杰以十五局浦南高速公路B7标项目部名义先后于2008年5月15日、2008年5月25日和王洪生签订了两份工程施工协议,将其分包的浦南高速公路B7标段中的两段片石砼挡墙工程和一段纵向盲沟工程分包给王洪生施工。王洪生依约组织施工,工程施工完毕检验合格。王洪生履行两份协议产生的工程款计71.2629万元未得到清偿。浦南高速公路于2008年12月24日建成通车。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实际施工人王洪生的工程款项应当由谁支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十五局下属浦南高速B段项目部与隧道公司杭州分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张玉杰作为杭州分公司的代表以十五局浦南高速公路B7标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王洪生签订的两份工程施工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关于“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禁止性规定,亦属无效合同。王洪生施工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其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予以支持,该项义务依法应由杭州分公司承担。王洪生作为实际施工人,其劳动及投入已转化为浦南高速B段项目部的工作成果,王洪生在承建工程量范围内实际为浦南高速B段项目部履行了其总承包合同的内容,浦南高速B段项目部亦应对王洪生完成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浦南高速B段项目部与杭州分公司均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分别应由十五局与隧道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隧道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十五局浦南高速B段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虽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隧道公司杭州分公司依约取得了该工程的承包权,并且进行了实际施工。隧道公司杭州分公司是浦南高速公路B7标段的实际承包人,应当对其再分包的实际施工人王洪生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隧道公司杭州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隧道公司承担。十五局浦南高速B段项目部没有证据证实已经完全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五局浦南高速B段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十五局承担。 二、案件来源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2010)郑铁民初字第46号;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郑铁中民终字第10号    三、基本案情   2006年1月7日,十五局下属浦南高速B段项目部与隧道公司杭州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浦南高速B段项目部将其承建的福建省浦城至南平高速公路B标段工程中的B7小标段分包给杭州分公司,分包工程地点位于福建省建阳市、建瓯市境内,范围及内容为:K144+600——K153+200段路基土石方、桥梁、隧道、涵洞、通道等土建工程。杭州分公司先后于2006年1月9日、9月10日分两次用工程拨款向浦南高速B段项目部交纳履约保证金共计200万元。双方并为此组建了项目部,对外冠以“B7工区”名称,B7工区经理由十五局工作人员陈洪美担任。杭州分公司委派其党委委员、副经理张玉杰为B7工区常务副经理,行使B7工区负责人职责。工程施工过程中,张玉杰以十五局浦南高速公路B7标项目部名义先后于2008年5月15日、2008年5月25日和王洪生签订了两份工程施工协议,将其分包的浦南高速公路B7标段中的两段片石砼挡墙工程和一段纵向盲沟工程分包给王洪生施工。一段纵向盲沟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的工期为2008年5月25日至同年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zyongwxiaj8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