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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决定。总包服务费(也叫对分包管理费)
1、招标人仅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1.5%至2%计算。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的3%至5%计算。
3、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详见京造定【2009】7号文件。
总包服务费,是指一个工程项目由投标方总承包,招标方把其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其它承包商,由总承包方负责管理、协调、配合,所以应该由招标方支付给总承包方总包服务费,即应由甲方付给乙方。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造定〔200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号)。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9〕6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
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
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在±3%~±6%区间内考虑。
2.风险幅度变化确定原则。
变化幅度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以下简称确认价格)为准。若发、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3.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
发、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材料和机械计算后的差价只计取税金。
四、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的调整方法。
五、工程计量的原则和规定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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