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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人大学10届国际商法复习提纲树人大学10届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1、国际商法概念及其渊源
国际商法概念: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的有关法律规范总称。
渊源:⑴国际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⑵国际贸易惯例 2000年
⑶国内法与各国判例
2、大陆法与英美法的特点及渊源
大陆法的特点:⑴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部分。
⑴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篡法典。
渊源:⑴法律 ⑵习惯 ⑶判例 ⑷学理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普通法是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普通法来源于习惯法,实际表现在法官在判决中,以判例的形式出现,所以,又称“判例法”。
英美法的特点:英美法部分公法和私法,分为普通法和平衡法,他们都属于判例法。
渊源:⑴判例法 ⑵成文法 ⑶习惯(三个层次逐渐递减)
3、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要提出要约的一方约束力。
要约成立四个条件:
⑴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⑵要约必须向一个活一个以上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⑶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标的、价格、数量)。
⑷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由于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故撤回的意思必须早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公约规定,要约在其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是有以下情况的就不能撤销;⑴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⑵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承诺的定义:
受要约人根据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加以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可通过做出声明或相应的行为的方式。对一项要约的表示同意,例如支付货款或发运货物等。
承诺必备的四个条件:
⑴承诺必须有受要约人做出。
⑵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⑶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⑷承诺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4、对价和约因的概念及有关规定
对价: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者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英美法解释的对价必备条件:
⑴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⑵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经履行的对价。
⑶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⑷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⑸对价必须来说受承诺人。
法国法的约因:债的约因是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于最直接的目的。
5、错误、欺诈和威胁的有关规定(106)
英美法把欺诈称为“欺骗性的不正确的说明”
6、合同形式(98-101)
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必须根据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合同(来源罗马法);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上不要求根据特定的形式面订立的合同。(现在社会以不要式合同为主)
英美法把合同分为签字蜡封合同和简式合同。签字蜡封合同:由当事人的签字加盖印戳。
必须以签字蜡封合同订立:⑴没有对价的合同;⑵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的合同,包括租凭土地超过三年的合同;⑶转让船舶的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的原则不加以任何限制。中国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上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
7、英美法和大陆法的违约形式(117-120)
大陆法 德国法把违约分为:⑴给付不能 ⑵给付延迟
法国法中《法国民法典》以不履行债务和延迟履行作为违约的主要形式。
英美法(英国法)违约分为⑴违反条件 ⑵违反担保 ⑶违反中间性条款
8、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121-122)
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就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
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东西,(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样结果)。
9、不可抗力与合同落空(133-136)
1.情势变迁原则是大陆法的用语。它指法律关系成立之后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情势,由于包括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变化,如果仍然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示公平的结果,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对原来的法律效力作相应的变更(例如增加或减少履行的义乌,或解除合同)的一项法律原则。
2.合同落空事故英美法的术语。以下情况可以作为合同落空:
⑴标的物灭失
⑵违反行为
⑶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⑷政府实行封锁禁运与进出口许可制度
3.不可抗力:指不能遇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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