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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学生会章程沈阳建筑大学学生会章程
沈阳建筑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沈阳建筑大学学生会,简称校学生会。
组织性质
沈阳建筑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在团委和上级学联组织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全校性学生群众组织,是联系学生与学校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
宗旨
沈阳建筑大学学生会的工作宗旨是“服务、维权、桥梁、共勉”。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服务于学校的建设发展,引领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权益;在维护党、国家和学校总体利益的前提下,发挥双与繁荣校园文化的舞台和基地,是培养大学生全面成才的重要载体。向桥梁的作用;全面提高、拓展同学的综合素质,培养适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基本任务
围绕学校党、团组织的中心工作开展工作,广泛传播党的重要精神,通过组织各类活动提高广大同学的思想道德意识,促进同学全面发展,团结和带领广大青年学生成为热爱祖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做好学校与学生的沟通工作,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参与设计学生切身利益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
积极倡导先进文化和思想在校园内的传播,引导和帮助广大学生努力学好科学文化知识,通过竞赛、科研学术交流、社会实践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增强同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倡导广大学生树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丰富同学的校园文化生活。
发展同国内兄弟院校和国外高校学生的联系,积极协助各级学联组织开展工作,促进学生会的工作良好发展。
本会对外代表沈阳建筑大学全体在籍的大学生,并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沈阳市学联、辽宁省学联和全国学联。
第二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六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的具体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基本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沈阳建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沈阳建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
学代会代表由基层学生代表会议或学生大会选举产生,每个学生代表在大会召开期间都有平等的提案和表决权利;并有反映同学意见、建议和宣传大会精神的义务。
学生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学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请示校团委和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两次代表大会期间也可根据情况召开全体(部分)代表会议,研究解决一些重大问题。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办法,决议实行表决制。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讨论和决议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审议通过大会提案;
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委员;
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会
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长设权利机构,(以下简称“校学生会”)。
校学生会的权利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选举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审议决定学生会工作计划;
批准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决定对学生会、各职能部门、优秀学生会干部的年度奖励;
制定学生会有关工作制度;
决定成立大型活动特别领导小组。
校学生会的义务
1.努力完成制定校学生会的基本制度;
2.校学生会负责对学生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定期与有关单位反映、通报校学生会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凡取得沈阳建筑大学学籍的本、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制度,不分年龄、性别、民族信仰、政治面貌均可成为校学生会成员。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依照本会的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对本会的工作实行建议、批评和监督;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成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学生会成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认识并遵守本会的各项章程、制度;
认真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自觉维护本会的对外形象及本会利益。
第四章 学院学生会
第十二条 各学院学生会独立于校学生会,校学生会对各个学院学生会具有指导、协调作用。
第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会的产生、组成及其职权,可参照本章程和有关制度由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会应设立与校学生会相应的职能部门,以便于开展工作。特殊情况下或确因工作需要,也可自行设立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制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章程、细则和制度。
第五章 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应加强同研究生会的团结,注意相互之间工作的协调,共同组织沈阳建筑大学全体学生开展好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代表沈阳建筑大学学生组织参加各级学联会议,校研究生会在校内独立于学生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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