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9月证监会技术问题通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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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9月证监会技术问题通报

 PAGE 23 2016年2月-9月会计问题讨论情况通报 2016年11月11日,我部召集普华、安永、德勤、毕马威、致同、立信、瑞华、大华、大信、天健、天职、兴华、华普天健、苏亚金诚等十四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对近期首席会计师信箱收到的部分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讨论,并通报了对部分会计问题的处理意见。具体问题及讨论、通报情况如下: 一、在线订票平台亏损销售的情况下是否确认收入 案例背景: A公司通过在线合作平台销售B影院的电影票,电影票价格由“电影票”和“服务费”两部分组成,其中“电影票”价为A公司与B影院约定的固定电影票结算价,“服务费”是A公司向顾客收取的在线订票服务费,但该费用收取标准需符合B影院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A公司提供在线选座服务费不超过5元,不低于3元。A公司目前将服务费定为3元。由于A公司主要提供在线选座订票服务,并不承担电影播放、退票等风险,A公司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即A公司按电影票上标明的服务费金额确认收入。 A公司为了积累客户数量,实际卖给用户的电影票价格通常低于与影院的结算价。现在A公司与影院结算价格为30元/张,而实际在其订票网站上向顾客售票而收取的含服务费的实际价款为25元/张,电影票上标明的票价为30元,服务费为3元。 问题: 由于A公司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支付给B影院的结算金额,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是否仍应按3元/张确认服务费收入、8元/张确认销售费用? 实务中的不同观点: 观点一:始终按照3元确认服务费收入,按实际销售价格扣减服务费3元的金额低于支付给影院的结算价格的差额确认为销售费用 观点二:对外销售价格低于30元结算价,不确认服务费收入,高于30元结算价格,确认(销售价格-30)元收入,实际销售价格低于30元的部分为在线平台的推广费用 讨论情况: 本案例实质是A公司非买断式代理影院销售电影票,与会者均认为A公司是代理人,非主要责任人,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多数与会者赞同按观点二确认收入。A公司代理服务收入来自于购票顾客支付的购票款,在交易过程中,购票顾客仅关注自身的实际购票支出,提高实际购票???出将影响购票顾客的购票行为,对服务费收入是否实现产生影响,因此难以将服务费单独拆分出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计量以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公允价值确认,而非提供服务的公允价值,因此不能认为提供了服务,就应按照提供服务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关收入。在向购票顾客收取的购票款低于与影院结算价时,提供代理服务的相关经济利益并未流入企业,不应确认服务费收入,而应将收取的购票款低于与影院结算价的部分确认为费用。 二、关于销售电影票兑换卡的收入确认 案例背景: A公司主要销售电影票兑换卡,该兑换卡为虚拟金额卡,卡片内包含一定点数,消费者持此卡到影院通过A公司投放在影院的POS机上消费兑换电影票。当消费者到电影院刷此卡消费后,A公司按照与影院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的结算周期(2周、4周不等)、结算价格(一般2D影片40元/张,3D影票60元/张)向影院支付电影票款,另外A公司还要按结算票款总额的0.5%向影院支付手续费。在与影院签署的协议中,A公司要完成保底销售额度,如在合作期限届满未完成保底额,在合作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A公司向影院支付差额部分款项。卡内一般存入40个点,销售价格在9.5元/点至13元/点不等,即每张卡销售价为380元至520元,兑换卡出售后不退、不换、不返现。消费者持卡到影院消费时以10元/点计算。例如:一张40元的2D电影票需要4个点换购,一张60元的3D电影票需要6个点换购。如遇到个别影片价格为35元,则可以4个点换购或者3个点加5元现金换购。卡内剩余点数不够换取一张电影票时,多数影院不给予兑换,也有个别影院允许将电影票与剩余点数差额补现金换购电影票。A公司根据以往销售估计的成本率为85%。 讨论过程中,补充信息如下:A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结算价差和沉淀收入;上述保底销售额度不是由A公司买入一定数量的电影票再对外出售,而是要求A公司代理影院销售一定数量的电影票,此外,尽管合同约定A公司如未完成保底销售额度需向影院支付差额部分款项,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未完成保底销售额度的差额部分,并无支付的先例,通常采取双方不再合作的方式解决;对于具体的换票点数比,A公司无定价权,定价权在影院;另外,尽管电影票兑换卡有到期日,但并非到期作废,而是有条件的延期,即:若需要激活已到期的兑换卡的点数,需再补充购入一定数量的点数。 问题: 1、此项销售业务何时确认收入? 2、此项销售业务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实务中的不同观点: 观点一:当消费者在影院完成消费时按差额确认收入 观点二:将兑换卡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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