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2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03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2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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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三) 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期限(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解释1】(2015年教材新增)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以未来不确定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消灭的依据,所以该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产生或者消灭具有不确定性;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消灭的依据,由于期限的到来是一个必然发生的事件,所以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产生或者消灭是确定的、可预知的。 【解释2】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如孙某结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15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例题1·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下列对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合同 D.是附期限的合同  HYPERLINK /student/listCourseWareAnswer.html?examQuestionId=555701 \t /2015zk/jjf/gsj/jc/flash/15zkjjf_gsjjc_005_0203_sfp_g_f_1/_blank  HYPERLINK /2015zk/jjf/gsj/jc/flash/15zkjjf_gsjjc_005_0203_sfp_g_f_1/lecture.htm  【答案】BD 【解析】(1)选项CD: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2)选项AB: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该合同已经成立,但在甲父死亡之前,尚未生效。 【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2006年) A.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HYPERLINK /student/listCourseWareAnswer.html?examQuestionId=555707 \t /2015zk/jjf/gsj/jc/flash/15zkjjf_gsjjc_005_0203_sfp_g_f_1/_blank  HYPERLINK /2015zk/jjf/gsj/jc/flash/15zkjjf_gsjjc_005_0203_sfp_g_f_1/lecture.htm  【答案】B 【解析】(1)选项AD: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选项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尚未生效,谈不上无效。 【例题3·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HYPERLINK /student/listCourseWareAnswer.html?examQuestionId=555715 \t /2015zk/jjf/gsj/jc/flash/15zkjjf_gsjjc_005_0203_sfp_g_f_1/_blank  HYPERLINK /2015zk/jjf/gsj/jc/flash/15zkjjf_gsjjc_005_0203_sfp_g_f_1/lecture.htm  【答案】AB 【解析】(1)选项A: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2)选项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只是不生效,谈不上无效;(3)选项D: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二单元 代理制度 【考点1】代理的法律特征(2009年单选题)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代理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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