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核的报告1406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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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原属国家统招统分大中专毕业生 关于对《慈利县1995年至2000年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信访事项处理办法》 申请复核的报告 尊敬的张家界市政府领导: 首先感谢市政府领导对慈利县1995年至2000年原属国家统招统分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未实际到岗问题的重视和关心!从你们身上我们看到了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帮助,看到了共产党有错必纠的光辉品质和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工作作风,使我们终于看到了解决问题的曙光! 2014年2月18日,慈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慈政办发〔2014〕5号文件公布了《慈利县1995年至2000年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信访事项处理办法》(以后简称《处理办法》),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四条处理原则和三条解决办法(见附件),该《处理办法》明确了政府在此历史遗留问题上的责任,并承担了解决此问题的部分责任。但是,我们认为《处理办法》有违国家相关历史政策,安置方案单一,补偿性质认定不准确。 因我们不接受慈利县政府出台的《处理办法》,2014年3月31日~4月2日,三十多名同学及家属连续三天到市政府进行上访,表达我们的诉求。当时市政府信访局接访后,杜市长在4月1日下午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及慈利县人社局领导召开了专题讨论会,4月2日给我们作出口头答复:已经要求慈利县政府认真分析上访原因、换位思考、妥善解决上访群体的诉求!并要求慈利县政府在4月30日之前书面答复信访人,回复情况上报至市政府。 4月8日,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慈利县政府才同意4月20日之前给我们书面答复,4月24日给了书面答复,答复内容没有正面回复我们的诉求,并维持《处理办法》,5月12日,我们到县政府信访局复查复核办公室递交了复查申请报告。5月28日,县政府信访局复查复核办公室出具了书面的复查答复意见。复查答复意见依旧维持《处理办法》,对我们的诉求不予回应,并以“按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规定,对初级答复意见没有涉及到的问题,不能直接进入复查程序”为由,不予复查。 背景说明:就在我们一部分同学在维权的时候,县政府采取各种分化、打压手段,使得很多同学出于无奈提交了《申报审批表》,也就是被迫同意了《处理办法》。 县政府办公室的初级答复和县政府信访局复查复核办公室出具了书面的复查答复意见都没有支持我们的正当诉求,因此,我们请求市政府对慈利县政府的慈政办发〔2014〕5号文件公布的《慈利县1995年至2000年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信访事项处理办法》以及我们的诉求(见附件)进行复核。 我们申请复核的理由如下: 因为国家统招统分,我们上学时已经无田无土;因为工作分配没落实,导致我们连基本的生产资料都没有,我们的身份政府一直没给我们定位(永定区和桑植县都承认我们为待岗身份); 因为国家统招统分,我们就属于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根据“湘人发(2005)171号”文件,我们应该在事业单位招聘中享受免试聘用资格; 在等待工作分配的十多年中,我们的生存情况各有差异,对现在的解决方案有各种需求,但是县政府的处理办法是“一刀切”, 没有体现出人性化; 我县已有部分同期统招统分毕业生已经得到妥善安置和处理(例如:王东红强烈要求上班,政府就能安排她上班,我们反复强烈要求上班,为什么不予理会?); 而慈利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处理办法》并没有妥善处理和合理解决以上问题。 现针对该处理办法的三条解决办法分别陈述我们不能接受的理由如下: (一)帮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确认符合条件的对象,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20%缴费比例,帮助其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止时间段为毕业生分配当年的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但最早不能早于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时间(1995年10月)。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象,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时间段不予补缴。期间,属于参保对象个人缴费的,凭参保缴费有效凭据退还,但退还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办法为其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按2013年补缴标准计算)。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当自公示之日起60日内提交参保缴费有效凭据,逾期未提交的,不再受理。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承担,自2014年至2016年分三年预算拨付到位。 不能接受的原因:我们是被迫待岗的国家干部身份,政府不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为我们购买养老保险,而应该按在编干部身份从毕业分配的年限开始缴纳各项社保(三险一金)。“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时间段不予补缴”,这是我们应该享受到的福利,有什么理由不予补缴?所以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时间段政府也应如数补缴(追缴)社保。 (二)给予经济补偿。对确认符合条件的对象,比照失业保险金发放计算办法及标准规定,给予24个月经济补偿,按月发放。 不能接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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